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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这次不起诉

时间:2024-11-05 12:26:58

“我想在学校成立法律社团,让同龄人更多地拥有法律思维。”秋高气爽的9月,又是一届大学新生入学的日子,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主任彭燕想起了那年小宗刚进入大学时写来的信。

小宗上了名校

2013年,当时就读高三的小宗为了交饭费,偷走了室友价值4700余元的iPhone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案件移送到昌平区检察院。彭燕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小宗平时表现良好,事后对于盗窃行为非常悔恨。当时正面临高考,一旦起诉到法院,小宗将错过当年高考。因为这件事,小宗离开了原来的学校,思想负担沉重,产生了弃学的想法。为了挽救小宗,彭燕带领承办人与小宗进行了多次深入的交谈,帮助其减轻思想负担,全身心备战高考。为帮助小宗重树信心,彭燕又积极与新学校联系,让其安心继续完成学业。

结合案情和社会调查的结果,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综合小宗的年龄、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最终对小宗作出了昌平区检察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于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是针对未成年人新设的制度。它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通过,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彭燕记得很清楚,给小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当天,小宗非常高兴。彭燕多次利用休息时间与小宗交流,帮助其减轻思想负担,并与小宗父亲沟通,帮助小宗到新学校完成剩余课程。在小宗的帮教考察期内,彭燕多次与小宗的家长、老师回访、交流,构建了“检察机关——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帮小宗度过了最艰难的一段时期,最后小宗被北京某著名大学录取。彭燕接到了小宗父亲的电话。“说孩子被录取了,我当时特别感动。因为事情发生时,父亲非常沮丧,担心孩子接受刑事处罚后未来怎么办。”彭燕回想起来,小宗最终考上大学,仍是十分欣慰。

彭燕介绍昌平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中不少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制定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同时具有相关法定情节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偷车救车

王某和李某在2016年做兼职时结识,因为聊得来,经常一起玩。之后,李某从家中拿来小刀、改锥、六角扳手等工具,和王某“玩”起了偷车。偷车时,一般是王某偷车,李某把风。2016年9月,两人先后在海淀区、昌平区两地盗窃两辆燃油助力车,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五千余元。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均对两人表示谅解。昌平检察院综合考虑两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帮教条件等因素,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积极对这两名未成年学生开展帮教活动。

附条件不起诉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昌平区检察院建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体系,引入参与“社区青年汇”志愿活动,是昌平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模式的有效措施之一。

王某和李某在检察官的带领下,参加了昌平区某社区青年汇“拯救小黄车”的活动。王某、李某与其他青年志愿者一起给共享单车打气,进行简单维修,并将共享单车整齐地摆放在公共道路两旁,方便市民使用。活动结束后,王某和李某对检察官说,看到不少共享单车因人为损坏或私自上锁等而不能使用,深刻地感受到不当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的影响。他们认识到了自己曾经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约束自己,改过自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铁燕柔情

1997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彭燕加入昌平区检察院公诉一线。20年来办理、审查刑事案件1800余件,涉及3000余名涉案人员,经办的案件无一错案,同事们和熟悉她的群众都叫她“铁燕子”。

2002年,彭燕开始全面负责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铁燕子”展现了热血柔情。“我觉得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最重要的理念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国家是未成年人最大的监护人,我们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充分运用这种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彭燕从不轻易作出起诉决定,不轻易在他们的履历中留下“污点”。

“一个案子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是最关键的判断。对于我们来讲,判断清楚后,才能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开展教育挽救的工作。”

彭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四个心”工作法:以爱心为基础,以诚心为纽带,以耐心为方法,以关心为目标。耐心和关心源自于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接触的多是14~17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叛逆期和情绪冲突期。“只有爱心、诚心,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才会打开他们的心锁,我们才能了解他们的内心。”

彭燕说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具有法律的温度,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是否犯罪的基础上。前一阵未检部门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该案还涉及第二个未成年人嫌疑人,于是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把第二个未成年人追诉到案,判处刑罚,既打击了严重的暴力犯罪,又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我们的教育、保护、挽救工作,一定要结合案件事实,首先确定罪与非罪,结合案件情节来说,对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打击。宽容而不纵容。”彭燕说。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基础: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特定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是负完全刑事责任。在未检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的人出生在农村,或者没有及时填报户籍,年龄证据相对较弱。在处理案件时,凡是遇到未成年人对年龄提出质疑的,彭燕总是和承办人员一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研究总结了几年来发现的未成年人年龄证据收集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收集审查实施细则》,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会签,明确了从哪几方面收集年龄证据,使审查方式更加专业,对整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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