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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参演“一号角色”却只1句台词

时间:2024-11-08 04:59:43

父子俩与湖南某影业公司签订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支付1万余元费用。但影片播出后,儿子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3个镜头、1句台词。自认为遭遇到欺骗,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公司发布消息称,为拍摄网络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今年9岁的何翔(化名)系湘潭市某小学学生,爱好表演。2017年11月,何翔及其监护人何兴(何翔之父)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何翔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为此,何兴支付了12800元。

今年1月,父子俩来浙江横店影视城拍电影。今年6月,该片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

在影业公司对演员培训期间,何翔发现,包括他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名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何兴认为,影业公司与他签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他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5500元。被告影业公司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约时进行了口头释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等密切相关。他们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3种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因为原告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演的角色参与拍摄,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9月26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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