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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取消行程法院判决旅行社退款

时间:2024-11-08 04:59:13

今年1月,44岁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带两个女儿赴台湾旅游,遂通过朋友张某联系,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台湾环岛八日游,出行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过向张某转账,支付了团费总计23100元。

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并提示后续可能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考虑到安全问题,伊女士三人决定放弃此次行程。告知旅行社后,对方表示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

2月8日,职工国旅总社通过微信方式向伊女士发送了《出团通知书》,其中包括台东-花莲、花莲-台北的行程。伊女士收到后,回复称“我不去了”。

2月8日国航官网发布声明,表示2月7日零时前购买的,旅行日期为2月7日零时至2月23日24时的客票(票号999开头),且定妥国航自营涉及台湾航线航班的旅客,可以免费办理一次变更或全额退票。伊女士认为,根据国航声明,机票可以全额退款。于是,针对旅行社拒绝退款问题,伊女士从2月8日即开始前往相关部门投诉,但职工国旅总社始终不同意退款。

对此,伊女士主张,按照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机票可以全额退款,因此旅行社应当退还这部分费用。伊女士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确表示终止台湾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游客意愿,放任损失扩大。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款23100元。

职工国旅总社辩称,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认可全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取消行程。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团,实际发团人数15人,行程中旅游线路将花莲变更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地接社账单费用上涨。伊女士三人机票款10548元、保险签证费1200元、地接社费用均已实际发生。而当事航空公司退票仅针对散客,不针对团体游客。综上,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旅游合同》解除后,职工国旅总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关于机票款,在机票购买前,伊女士已经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仍然为伊女士三人预订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损失的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关于预付地接社费用,法院认为,伊女士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职工国旅总社在不足成团最低人数的情况下仍然发团,造成地接社费用上涨,增加的成本不应由伊女士等人承担。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判决职工国旅总社退还伊女士三人旅游费16000元。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伊女士表示需要考虑,同时她也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职工国旅总社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9月27日《北京青年报》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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