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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少数民族的向心力

时间:2024-11-08 12:48:47


    撰文/成臻铭

广西是“广南西路”的简称。两宋时期的广南西路以及元朝晚期(13241367)从湖广行省之庆远南丹安抚司、广西两江道宣慰司、海北海南道宣慰司等独立出来的广西行省,出现了土司学意义上的以土官为标志的土司制度雏形。以此为基础,明朝早期(1364-1435)至迟在宣德六年(1431),包括广西在内的土司区均陆续设立了土官衙门。到了嘉靖三年(1524),土官衙门开始为土司所替代,土司既指土官又指衙门。以土官衙门或土司为主轴,广西土司制度形成了一套集职官制度、贡纳制度、征调制度为一体的制度体系。

一明代广西土司职官制度

据记载,“田州岑氏……其杂处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实自此始”(毛奇龄《蛮司合志》卷一)。从该记载来看,前朝土司只有在大兵压境之下才能纳土归附,进而因此被设置为本朝的土司。

广西土司与其他土司不同的是除土府、土州、土县之外,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土镇、土巡检、土寨、土驿丞等土司衔号。明太祖洪武年间(1368-1398),在桂东地区设置宣慰、宣抚和安抚等土司衔号,继而将它们改设为土府、土州、土县和土镇,从而使政务型土司数量极速上升,达到二百个左右(参毛奇龄《蛮司合志》卷十二)。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及明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为了充分发挥“以警奸盗”的功能并规避瘴疠给流官带来的人身伤害,朝廷开始在桂东县以下乡、镇、寨的关隘、要塞、要津的巡检司之中添设土官副巡检,允许他们世代承袭。宣德年间设置土官副巡检二十九个,范围由桂东及桂西。明朝政府不仅在广西各府县以下的基层增加巡检司的本地弓兵,而且从中选拔得力者担任土官副巡检。弘治年间(1488-1505),桂东、桂中各巡检司全部设置土官副巡检。

具有衔号的土司,除拥有明朝政府规定的土官衙门、诰敕、印信、符牌与新配置的纱帽、玉带、蟒衣等冠带之外,还在诰敕上进行区分,规定五品以上的土司授诰命,六品以下的流内土官授予敕命与敕书(参《明会典·吏部五·诰敕》)。

在此条件下,土司系统内部附设流官机构治理土官区,流官政府系统内部附设土官机构治理流官区,实行“土流共治”。

据当时人反映,在归德州、果化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万承州、上下练州、镇远州、都结州、全茗州、茗盈州、思同州、龙英州、结安州、结伧州、罗阳县、陀陵县、思明府、下石西州、江州、利州、龙州、思陵州等地,均由土人担任世袭知府、知州、知县,而以流官吏目担任佐贰(参《粤西文载·左江土司志》)。这就是土司地区特有的“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的现象(参《粤西文载·广西众建土官议》)。

洪武十七年(1384),都指挥使耿良推荐“讨捕瑶寇,多树功绩”的田州知府岑坚、泗州知州岑善忠,各选土兵壮丁五千人“立二卫,以善忠之子振,坚之子永通为千户,统众守御,且耕且战”,“永乐元年,坚死,子永通袭。永通,上隆州知州也,州以琼代,而己袭父职”(《明史·广西土司二》)。这表明土知府、土知州的儿子,可以在流官政府内担任羁縻所千户,进而成为身兼政务型土司和羁縻卫所土司的土司。

又如洪武二十五年设置的迁江屯田千户所,在永乐年间(1403-1424)由土官吴胜担任千户、百户(参《明太祖实录》卷四一),之后,土百户增至八人。

宣德二年(1427),思明州境内设置丘温卫,最初由土官黄担任指挥佥事,之后升他为广西都指挥佥事。类似现象表明,流官政府系统考虑地方适应性,吸纳土官任职,进而使广西土官身兼数职。

明代广西土司辖地的改属以及土司的任命以地方官员具奏和中央政府批准为前提。但当时在地方保举、逐层推荐和中央任命之间,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致使土官衙门在施政时形成诸多认同方面的混乱,导致地方不稳定。因此,建文、永乐年间,土民与官员的保荐以及官府奏报成为土官设置和升迁的重要方式。如黄中荣于建文二年(1400)担任上思州同知之后,经过上思州土民和思明府的逐层保荐,升任为上思州知州;永乐末年,镇远侯顾兴祖镇抚广西之后,发现流官巡检多死于瘴疠,当即奏报朝廷建议新增土人充当副巡检,并且推荐土人代表陆扶神等人赴京纳贡陈述,促成土官副巡检的加设(参《明宣宗实录》卷六)。明中期,土官的袭职、任命等项,需经族人的保荐和广西三司官府的奏报,最后才由中央政府授职。如正统二年(1437)江州土知州黄智斌死后,其侄黄能政经过其族人的保举及广西三司的奏报,得以袭职。正统十一年,广西新设三十六个巡检司,经过广西三司的奏报,蒙才等五十六人被中央政府授为土官副巡检。明晚期,土司任命必定由地方官员奏报和中央各部回覆。

上思州因土知州暴虐百姓、侵掠邻境、官族争袭、聚众叛乱而“改土归流”多年,然而没有土官的上思州局势更为混乱,有鉴于此,都御史张嵿于嘉靖元年(1522)提出:“上思州本土官,后改流,遂致土人称乱。宜仍其旧,择土吏之良者任之。”在讨论中,大家认为情况属实,赞成上思州“仍以土官袭”,遂使这里出现“复流为土”的局面(参《明史·广西土司一》)。还有贺县里松八峒一带,地方局势极不稳定,广西督抚右侍郎郭应聘、刘尧诲于万历十年(1582)题奏兵部,请求“照樊屯例,于适中处所建立土司,即以名色把总犁邦伯移家住守,管束獞民”,然而兵部以为只能暂设三年观察后效,“三年之后,果地方安靖,各准以副土巡检职衔,世守其土”,该意见先后得到兵部、万历皇帝采纳(参《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九)。从这些案例看来,土司任命除遵守明早、中期的程序外,还要有地方督抚、兵部的讨论以及皇帝的恩准。

相对于土司任命,广西土司承袭更为复杂。本来,为了防范承袭作弊,中央政府规定土官衙门或土司每三年要逐层上报一次土官底册,然后在承袭时提交“土官保结”由行省三司“勘实代奏”,再由吏部或兵部对应袭者、各级堂上官等“委官体勘”,然后君臣议事等待皇帝口谕,最后由礼部、工部和户部制作诰敕、印信号纸、符牌、冠带等予以颁发。然而,这些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广西土官承袭,长吏率要贿不时奏,以致诸酋怨叛”(《明会要·职官十四》)。流官政府对土官每三年“造册四本”上报的规定总是阳奉阴违,临时以“土司宦谱”了事,旨在赀选获利。而被称为“历代稽勋录”的土司宦谱,往往在《宗舍源流图系》之中刻意作伪,抹去本应承袭的“官舍某房”的名字(参成臻铭《土司家族的世代传承:永顺彭氏土司谱系研究》,民族出版社,2014,268-269页)。这样做的后果是带来土司地区长年不绝的内部冲突。

明早期惩处广西土司,有拘留、发配等项措施。如龙州土官因争袭而被拘留,思明府知府因杀死知州、诈死逃匿而被押解京师拘审,思恩州知州因不奉朝命而受到征讨,结伦州知州因夺父印而被发配。

到了明中期,惩处采取拘禁、改土归流等形式。如上陆州土知州岑锋“因祖母奏其盗嫂谋兄”而被拘禁,养利州岑颜因与泗城岑豹仇杀使官族绝灭而被改土归流,永康州土官因劫掳邻县被擒诛而改土归流,上石西州土知州因无嗣而改土归流,上思州土官因官族叛服无常而改土归流,后又获土民认同设流复土。

进入明晚期的嘉靖、万历年间,惩处广西土司采取唯一的改土归流形式。此时广西改土归流具有屡叛屡改的特点,中央政府既因土司叛逆、掠夺邻境而实行改土归流,又因守御成本提高而设流复土。这在田州府、思恩府、养利州、上思州、武靖州、上林长官司等地均有体现。基于此,原来分布于广西省全境十一府的土司,此时仅保存于今桂西地区。

二明代广西土司贡纳制度

土司纳赋盛行于洪武年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感受到军事震动的少数民族群体纷纷要求“入籍输赋”。“永乐元年(1403),(韩观)与指挥葛森等击斩理定诸县山贼千一百八十有奇,擒其酋五十馀人,斩以徇。还所掠男女于民,而抚辑其逃散者。明年,遣都指挥朱辉谕降宜山、忻城诸山寨。荔波瑶震恐,乞为编户”(《明史·韩观列传》)。当时荔波瑶人认为,只有“入籍输赋”,才能免于被军事围剿。

入列的编户具有向周边明军“输赋”供给军粮的义务,但因路途艰远、运输困难,只得采用“折纳”的形式。“(洪武)二十七年,(镇安知府岑)添保上言:‘往者征南将军傅友德令郡民岁输米三千石,运云南普安卫。镇安僻处溪洞,南接交阯,孤立一方,且无所属。州县人民鲜少,舟车不通,陆行二十五日始到普安。道远而险,一夫负米三斗,给食馀所存无几,往往以耕牛及他物至其地易米输纳。而普安荒远,米不易得,民甚病之。又岁输本卫米四百石,尤极艰难。旧以白金一两,折纳一石。今愿依前例,以苏民困。’从之”(《明史·广西土司二》)。明代中央政府之所以愿意让镇安土府“以米折金”供应云南普安卫军米,主要是因为运夫背负的军米、“二十日吃食”的重量有限。可见“折纳”与否,取决于供需的实效。

朝贡实为每三年一次的例贡。例贡多与土司进京庆贺有关。据记载:“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万历《明会典·礼部土官》)土司每三年的朝觐,对土官是天大的喜事,而对流官则是令人忧心的事,因为他们害怕土司中途生事。

土司进京朝贡,朝廷所看重的只是其态度。据记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思明府土知府黄)忽都子黄广平遣思州知州黄志铭率属部,偕十五州土官李圆泰等来朝。”(《明史·广西土司二》)以此观之,土司朝贡有分批发放的批文,再安排人带领进京。进京所带贡品,多为当地高原、山地、河谷、丘陵、海岛地带的土特产及初级加工品,如马、银器、香、解毒药、葛布之类(参《续文献通考》卷二九;嘉靖《广西通志》卷一六四)。进京之后,人人均可依品秩获得赏赐:“……广西……腹里土官,其赐各不同:凡三品、四品回赐,钞一百锭,彩段三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段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段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段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物,钞四十锭,彩段一表里。”(万历《明会典·礼部给赐土官》)

三明代广西征调制度

狼兵是广西土司兵“应调从征”的产物,属于乡兵序列。“乡兵者,随其风土所长应募,调佐军旅缓急。……万历间,部臣称其骁健,为敌所畏,宜鼓舞以储边用。……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为长策,其利害亦恒相半云”(《明史·兵志三》)。从该材料来看,广西狼兵只是明朝中、后期应一时之需的乡兵,不属于国家正规军。尽管如此,他们仍是维护广西左右江土司区稳定的重要力量。“以今广西左右两江言之。两江地方二三千里,其所辖狼兵无虑十数万。今设为府者四,为州者三十有七,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故今百馀年间未闻有屯聚侵掠者,而所以为州县害者,皆是不属土官管束之人错杂州县间者,其间虽或亦有有司带管及设土官廵检者,然流官无权,彼知其不久而轻玩之”(陈子龙等辑《皇明经世文编·驭夷狄议》)。广西左右江地区多达十馀万人的狼兵,保证了当地土司区百馀年间无聚众造反的事件发生。这是当地流官区无法做到的。

明中期以后,土司兵在广西内外发挥重要作用。据记载,弘治九年(1496)总督邓廷瓒言:“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明史·广西土司一》)可见土司兵在广西卫所军队严重缺员的情况下,既应征调又巡视地方。他们巡视地方,维持了当地和谐。“龙彪,冠带千长……改授照平堡巡检,带领土兵乘坐哨船,专一巡哨。弘治九年十月奉圣旨:是,钦此”(《土官底簿》卷下)。这就构建出了土兵在其土司区沿河乘船执法的情景,反映了土官社会的和谐。

明晚期,广西土司兵的御边作用更为突显。由于国家战事频繁,原来由皇帝敕令征调土司兵而改为地方大员讽令征调。“嘉靖三十三年(1554)七月,总督张经讽两广狼、土兵御倭。明年,田州瓦氏兵先至,东兰诸兵继至。经以瓦氏兵隶总兵俞大猷,屯金山卫,以东兰、那地、南丹兵隶游击郑继芳,屯闵港,以归顺及思恩、东莞兵隶参将汤克宽,屯台浦。令相机进守”(《明会要·兵二》);“田州官妇瓦氏与其孙官舍岑太寿、岑大禄所统头目钟南、黄仁等,领兵四千一百名有奇,战马四百五十匹;归顺州土目黄虎仁等,领兵八百六十二名;南丹州官弟莫昆、莫从舜等,领兵五百五十名;那地州土目罗堂等,领兵五百九十名;东兰州土目岑褐等,领兵七百五十名。共计六千八百七十三员名”(郑若曾《江南经略》卷八下)。可见,广西土司接到总督张经抗倭的讽令之后,纷纷行动起来,率领大小不一的队伍远距离奔袭,先后赶至东南沿海抗倭前线的军营。

土兵轮戍与专戍也属于一种兵役制度。“万历元年(1573)题准:镇安府湖润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共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轮戍省城。泗城州一年,归顺、都康二州共一年,向武、奉议二州并上林县共一年,思明府、思明州、迁隆峒共一年,龙英、忠州共一年,每年出兵四千名,五年一次,轮戍梧镇。四年议准:东兰、南丹、那地三州,每州出兵五百名,专戍柳州。每年于九月初旬上班,二月放回各州,敢有迁延不服调遣及兵不足数者,俱听参究”(万历《明会典·兵部镇戍分镇分例广西》)。由此可见,桂西土司兵在广西整个地方军事防御体系中,被调往桂东的省城、梧镇、柳州进行轮戍和专戍。轮戍一般在每年九月至次年二月的农闲时节,四至五年轮戍一次,填补广西军事防御的空缺,盘活区域军事资源。对此,清人毛奇龄看得清楚:“溪峒之间,窃发时起,则彼我征调,颇易为力,因之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狼兵土兵,远为调遣。”(毛奇龄《蛮司合志序》)这就是说,广西将土司兵资源纳入区域军事总体防御体系之后,可以对外大规模地输出兵员。

到了清代,由于广西土司密集于今桂西地区的左江道和太平思顺道一带,因而,土司制度在广西发生大变化。土司品秩被降低,土司承袭完全采取勘实代奏和降等分袭形式,惩处土司动辄采用改土归流、安置内地的手段(参《清史稿·徐本传》;《清世宗实录》卷一三二),土司赋贡演化为地方“规礼”,土司征调以“从军自效”为特点。在这种地方治理土司的氛围中,土官“见官低一级”,内乱层出不穷,逐渐失去存在的必要性。至1928年,除保留包括忻城土司衙门在内的土官衙门符号以外,广西土司全部改土归流,广西狼兵及其后代只是以桂系军队的形式,对民国政府发挥影响力。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代土司政治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0BMZ011)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中国土司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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