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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长期处于被支配的境地。而唐代和宋代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两个历史时期。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唐代和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和在家中的地位,了解其社会地位。并通过唐代和宋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对比,了解我国不同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异同及变化趋势。
关键词:唐代宋代婚姻家庭女性地位
一、绪论
在原始社会,中国的母系氏族社会体系遍布大江南北。包括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磁山文化在内的大部分石器时期的文化遗址,都能够明显看出母系氏族存在的痕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母系氏族社会体系逐渐瓦解,父系氏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到商周时期,中国已基本形成了男权主义的社会文化。而这种男权至上的社会文化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一直持续到了近代。
经过秦、汉、魏、晋,到唐宋时期,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等观念已经固化在了人们的思维中。“在家则为贤女,既嫁则为贤妻,嫁而生子则为贤母”成为了当时人们对女性的统一要求。
虽然在封建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一直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各朝代之间相去不远。但是每个朝代都有它独特历史渊源和社会文化,这也就使得不同时期女性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区别。
唐代和宋代,作为我国历史上两个重要的大一统朝代,无论是政治制度、经济水平,还是文化背景、军事实力,都有不小的差别。但是在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方面,唐代和宋代虽然有区别,但是并不十分明显。究其原因,还是以儒家思想为首的正统观念的影响在两个朝代都非常深远。唐代由于自身的独特性使得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而宋代更是由于程朱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进一步的压制了女性的地位。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女性在家庭中所享受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和在家中的地位来体现的。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无外乎择偶权、离婚权、改嫁权和财产继承权四项。只要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就可以反映出唐代和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异同。本文的主要内容也围绕着权利、义务和在家中的地位展开。由于是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比较,所以对未出嫁女性不做重点分析。对于已出嫁的女性,也只以正妻为分析对象,不包括妾、婢等。
本文所依据的文献,以长孙无忌等人主持编修的《唐律疏议》①
和窦仪主持编修的《宋刑统》两部原始文献为主,以顾鸣塘、顾鉴塘的《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和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等现代著作为辅,还参考了一些女性史方面专业论文。通过对文献记载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女性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唐宋时期社会背景比较
1.唐代的社会文化背景
公元618年,唐高祖李渊在长安接受隋恭帝杨侑的禅让而成为皇帝,建立了唐代。后借助三个儿子及文武群臣的力量,扫除刘武周、王世充、窦建德等叛乱和地方政权,最终实现一统天下。后历经唐太宗李世民、唐高宗李治等20帝,共289年。
在唐以前的南北朝时期,北魏政权为稳固关中、陇山一代的安全、稳定,在此地设立了六镇。六镇将士胡汉杂糅,互相通婚。西魏时期又在完善府兵制时设立了八柱国、十二将军。八柱国、十二将军位高权重、身份显赫,也有着胡人血统。这些柱国和将军,被陈寅恪先生称为关陇贵族集团②。唐代皇族李氏,也出身于关陇贵族集团。唐代开国皇帝李渊的祖父李虎就是八柱国之一;母亲是上柱国独孤信的的女儿,是鲜卑族人;妻子窦氏是上柱国窦毅的女儿,也是鲜卑族人。由此可见,唐代皇室都是具有少数民族血统的。由于少数民族血统以及鲜卑族文化的影响,唐代皇室对于男尊女卑的观念重视程度较低。这就为唐代女性的性格开放和地位提升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再加上唐代所实施的羁縻政策,使得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交流、通婚,也使的汉民族原有的观念收到了一定的冲击。杜甫在他的《丽人行》中写道“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足见在当时③,女性是比较开放的,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时候出游踏青。此外,根据传世的唐代壁画、画作,以及古籍中的记载可以得知,唐代女性在着装方面也是较为开放的,甚至为了追求美感而坦胸露乳,大大解放了传统服饰对女性的束缚。
在唐朝建立六十余年后,武则天成为了政坛领袖,甚至登基称帝,建立武周政权。而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太平公主、韦皇后等女性都曾在政坛上大显身手。由于女性处于国家领导者的地位,所以在这一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普遍提升,民间甚至出现了“不重生男重生女”的现象。但由于武则天等人的影响,从唐中后期开始,社会各阶层都开始限制女性的各项权利,女性的地位也因此而降低。唐代女性原有的较高的地位一去不复返。
2.宋代的社会文化背景
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在陈桥驿黄袍加身,建立大宋,定都开封。宋代分为北宋和南宋两段,以宋高宗迁都临安为界,但二者中间并未中断。整个宋代共有18位皇帝,历经320年。
①长孙无忌等人只是《唐律疏议》的最初编订者。现在所能见到的《唐律疏议》是在几次丰富后,于玄宗朝正式形成的。
②出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③约为唐天宝十二年,公元753年。
宋代上承五代十国,开国之初,为了避免再次出现唐末、五代的藩镇割据、宦官乱政等情况,制定了重文抑武、强干弱枝的基本方略。这些方略使得宋代在对外战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却使得宋代的经济和文化空前繁荣。而有鉴于唐代曾经一度被女主武则天篡夺皇位,改唐为周,宋代对于贵族女性的限制也是比较严格的。
因为文化的繁荣,北宋的程颐、程颢和南宋的朱熹在原有的儒家思想基础上,增加了“存天理,灭人欲”等思想,最终形成了理学。我们暂且不探讨理学的正确与否,单就里面所确立的“三纲五常”等思想,就可以看出贞洁观念再次占据了社会风气的主导,女性的地位再一次被压缩和限制了。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女性地位在理学出现后出现了下降,并且再也没能有大的提升。
三、唐宋时期女性权利比较
1.择偶权比较
早在西周时期,汉民族就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婚嫁礼仪。《大戴礼记·昏义》中记载:“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④从此时开始,婚礼的举行过程就必须严格按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程序来执行。但“六礼”全部是以男方为主导,由男方发起并决断,女方往往只有同意。此时的女性是完全不具有择偶权的。
《孟子·滕文公下》中记载:“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⑤由此可见,在古代婚姻中,男女双方都是不具备择偶权的。父母和媒人才是婚姻的决定者。而在唐代,统治者更是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写进了法律。
但由于隋唐时期独特的文化氛围,所以对于择偶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宽松。
《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取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⑥
也就是说子女在外,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先行成婚的,法律予以认可,父母不得再要求其解除婚姻。但并未成婚的,就必须按照父母的意愿进行婚配。可见当时无论男女都是享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的。
通过层出不穷的另类择偶方式,也可以看出唐代对于女性择偶权的包容。
《旧唐书·高祖太穆皇后窦氏传》中曾记载,皇后窦氏之父为求婿“于门屏画二孔雀,诸公子有求婚者,辄与两箭射之,潜约中目者许之。”⑦
窦毅在为女儿择偶时,并没有以门当户对或媒妁之言为主要依据,而是运用了这种随意性比较强的方式。但我们必须要注意到,这虽然违背了固有的女性择偶的方式,但女性自身仍然不具有择偶的主动性。因为在此次择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并不是窦氏自己,而是父亲窦毅。所以我们说在隋唐时期,因为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女性的地位虽然较之前的时代有所提升,但还是未能改变处在被支配地位的根本境遇。
五代王仁裕所撰的《开元天宝遗事》中记载,李林甫为女儿选婿时,借窗纱遮缦让女儿自行选择“可意者事之”。据此可知,随着时间的发展,到了盛唐时期,女性的择偶权不再完全由父兄把持,而是拥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度的,选择的方式还是由父亲决定的,能够被女儿看到的候选人应该也是先由父亲筛选过的。
到了宋代,子女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婚配已被明令禁止。《宋刑统》中规定,违背父母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子孙杖一百,并撤销婚姻”⑧。可见,唐代女性所拥有的有限的择偶权已经完全被剥夺,只能听从父母安排。
由于国家政策的重文轻武,宋代文人的身份地位明显高于武将,再加上冗官等现实问题,使得当时女性的权利进一步被压缩。
宋代的达官显贵们,为了笼络文人、士人,往往把登科者强行招为女婿。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甚至不惜采取威逼利诱的方法,求配鸾凤。《宋世旧事》记载:“文简公登科……有陈氏求婚……年少才高,欲婿名家,弗许……强之使就,后累年犹怏怏。”⑨当然,也有坚持自己的原则,甚至不惜放弃做官机会的。如《宋史·冯京传》记载了“张尧佐方负宫掖势,欲妻以女,拥至其家……京笑不视,力辞出”⑩的例子。通过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宋代女性的择偶权貌似增大了,但实际上都是被家中的父兄操纵,女性自身连反对的权利都没有。这种择偶方式根本不考虑女性的意见,而是一切以家族的利益为重。
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女性的择偶权都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是完全没有的,二者并没有太大差别。在一些富贵人家,女方虽然可以择婿,但也很少考虑女性自己的意愿。而在普通的家庭中,女性更是要严格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定执行,主要权利还是掌握在家长手中。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女性在择偶或被择偶时还要受到身份的限制。《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向宜配合。”11明确禁止了良贱之间的通婚。而《宋刑统》基本上照抄了《唐律疏议》中关于良贱不婚的全部内容,而且还进行了补充,使得法令更加具体严明。
2.离婚权比较
在离婚权方面,成书于汉代的《大戴礼记》中有关于“七去”的规定。七去,唐以后被称为七出,是男方要求休妻(离婚)的七种必要条件。七出具体指: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七种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男方就有权休妻。
④(清)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1,p98
⑤(春秋)孟轲:《孟子》,北京:中华书局,2010.6,p226
⑥(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7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5,p544
⑧(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2
⑨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9.10,p291
⑩(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6,p407
1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8
除七出之外,《大戴礼记》中还规定了“三不去”,即在“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休妻。三不去是对七出的补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方休妻的权力,保障了女性的婚姻安全。
唐代沿袭了早期七出的规定,并将其正式写入《唐律疏议》。但在三不去的规定上,《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了“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12,要求更加严格、详尽。对于违反七去三不去原则的离婚行为,《唐律疏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和”13。
如果仅从七出三不去的角度来看,女性在离婚过程中,全程处在被动的低位。即使满足三不去的要求,女性也只能保证自己不被男方抛弃,而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而唐代统治者似乎考虑到了女性主动离婚权这一点,所以在法律中规定了“义绝”和“和离”两种女性可占据主动的情况。
《唐律疏议》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14,也就是“和离”。这虽然不是女性单方面享有的离婚权,但至少可以保证女性在离婚时享有一定的主动性。还有一种“义绝”的情况,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做出伤害对方亲属等行为时,必须“离之,违者,徒一年”15。这两者也算是对女性离婚主动权的一种补充。如果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要严格按照程序,先由丈夫写离书,再经州县官员审批方能作数。虽然程序严格,但至少有机会。
宋代对于婚姻解除的规定于唐代大体相同,继续遵循着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三项主要原则,只是在具体的要求上更加详细,具体的执行上更加严格。比如,《宋刑统》中规定“凡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16,如果夫妻义绝还不离婚,那么双方都要受到处罚。除此之外,也有很多独特的关于女性离婚权的规定,和唐代并不相同。
《宋刑统》中有如下规定:第一,“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17,可见当时的订婚具有时效性,超过三年不能成婚的,女性有权提出离婚;第二,“夫外出三年不归,听改嫁”18,规定了在丈夫离家不归三年后,女性有权提出离婚;第三,“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19,即丈夫犯法被发配流放到他乡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第四,“若其卖妻为婢,依律两离”20,如果丈夫将妻子买掉,则双方必须离婚;第五,“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21,即妻子受到和丈夫共同居住的亲属强奸威胁时,即使未遂也可要求离婚。
由上述五点不难看出,宋代法律对于女性的离婚权是比较重视的。而在现实中,女性主动要求解除婚姻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据《宋史·祖无择传》记载,祖无择的妻子徐氏,貌美如花,因为嫌弃祖无择长得丑,要求离婚。《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丘教授的女儿在嫁人之后,因为嫌弃丈夫家贫穷,而要求离婚。洪迈在《容斋随笔》中也记载了宣和年间开封骆生使用家庭暴力,“屡箠辱”其妻,其妻最终因“不能堪”而“与之决绝”22。
但在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备,理学家们所倡导的伦理纲常等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女性的地位收到了打压,权利也大幅缩水。南宋的法律中甚至规定“诸妻擅去其夫,徒两年”,这使得女性在婚姻中原本就不丰富的权利被进一步限制。
总结来说,唐代和宋代对于女性离婚权的规定相去不远,女性都处在被动地位,只在特殊情况下才有一定的主动权。宋代早期女性的离婚权主动性较强,但随着理学的形成而消失。
3.改嫁权比较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妻子对待丈夫应该“从一而终”的思想。西汉刘向在《列女传》中曾说:“修道正进,避嫌远别。为必可信,终不更二。”23东汉班昭也在《女诫》中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24《白虎通疏证·婚娶》引《礼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25这些都反映出了古代对于女性必须从一而终,不得随意改嫁的要求。虽然民间一直有不少女性选择夫死后改嫁,但官方一直在宣扬从一而终。
但在唐代,女子改嫁不再是个人的意愿,而变成了国家的要求。唐代没有继续鼓励女子守节,而是立法鼓励女性改嫁。《唐会要·嫁娶》中就有记载说:“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26对于丧夫且服丧已满的女性,要和青年男女一样,尽快改嫁。而在《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也有“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27的记载,说明了对于服丧期满的女性,祖父母和父母是可以要求她改嫁的。在上流社会,改嫁之风同样盛行。唐代的公主有记载的共91人,其中曾经改嫁的占到了近三分之一。
1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8
1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9
14(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8
15同上
16(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4
17(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5
18同上
19(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5
20同上
21同上
22(宋)洪迈:《容斋随笔》,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11,p178
23(西汉)刘向、王照圆:《列女传补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4,p33
24温信子:《女四书品读全集》,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1,p109
25(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7.10,p605
26(宋)王溥:《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2,p475
27(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9
而在宋代的法律中,同样允许丧夫的女子改嫁。宋真宗赵恒曾经下诏:“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皇帝亲自下指示肯定女性改嫁。而宋代最令人惊叹的是,就连皇后都曾经改嫁。真宗的刘皇后原来是龚美的妻子,后来才被招进宫中,并一步步成为了皇后;宋仁宗的曹皇后也曾先嫁给李化光,之后才嫁给宋仁宗。名臣范仲淹幼年时也曾随母亲改嫁到了朱家,甚至还差点改姓朱。
由此可见,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统治者都一反常态的允许,甚至鼓励女性改嫁。而宋代改嫁之风更甚于唐代。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改嫁的主动权都不是完全掌握在女性自己手中的。宋代诗人李觐就曾经写过一首诗叫做《哀老妇》,诗中写道:“里中一老妇,行行啼路隅。自悼未亡人,暮年从二夫。寡时十八九,嫁时六十余。昔日遗腹儿,今兹垂白鬓。”诗中讲述了一个老妇人年过六十,还被自己的儿子逼的改嫁。可见在当时女性改嫁往往不是自己的意愿,而是在父兄、甚至儿孙的逼迫下改嫁的。女性改嫁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是为了生计,甚至是家族的利益。
4.财产继承权比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针对女性的继承权,应分为两部分来论述。第一是女子未嫁时,待字闺中的继承权;第二是女子出嫁后的继承权。但由于本文探讨的是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地位,所以对第一种情况不予讨论。
⑴对娘家财产的继承
我国自商周时期以来,直到清帝退位,一直奉行宗法制。根据宗法制的规定,女性是没有资格继承家中长辈的遗产的,无论是否出嫁都不能继承。但在唐代,统治者本着“同居共财”、“同居应分”等原则,也给与了女性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对于已经出嫁了的女性,《开元·丧葬令》中记载“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丧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有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28,可见即便是已经出嫁的女性在家中没有男丁的时候,也可以继承娘家的财产。《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还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29。由此可知,女性不但拥有娘家财物的继承权,而且所继承的财产全部归女性自己所有,夫家无权干涉。
宋代女性的继承权较之唐代,稍有减少。《宋刑统》中规定:“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30可见,出嫁后的女性,即便是再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也只能继承娘家财产的三分之二。到了南宋时期,出嫁后女性所能继承的份额又由三分之二降到了三分之一,而且要求总数不能超过三千贯,其继承权被进一步压缩了。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已出嫁女性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都必须建立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基础上。但唐代已出嫁女性的继承权明显要大于宋代。
⑵对夫家财产的继承
在唐代,女子嫁入夫家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继承夫家的财产。
《开元·户令》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二子承父分;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31唐代女性要想继承丈夫的财产,必须要在无男的前提之下。如果有儿子,那么应该由儿子来继承财产,“不得别分”。在丈夫同辈兄弟都已亡故,晚辈兄弟均分遗产时,没有儿子的女性也可分到其中的一分。无论哪种分发,都有一个大前提,就是这位寡妻不能改嫁,必须守节。如果另行改嫁的话,就丧失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就算已经继承的也要如数还出由晚辈们均分。
宋代沿袭唐代制度,规定了“寡妻无男承夫分”。当然,同样要有女性为丈夫守节的大前提。宋代对于已嫁女性继承夫家财产有一项比较独特的规定,就是“别籍异财”。也就是说在丈夫死后,即使有子女继承了财产,也必须要由寡母进行统一管控,子女不得不经过寡母的同意而擅自使用。这种规定虽然没有赋予女性继承夫家财产的权利,但却给予了监督和管控的权利。虽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夫家的财产,但可以算作是赋予了女性间接地继承夫家财产的权利。
通过对两个时期的比较可以看出,女子要想继承夫家财产,首先要替丈夫守节,其次要没有子女。而宋代更为人性化,赋予了有子女的寡母一种间接地财产继承权。
四、家中地位的比较
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妻子在家中的地位是绝对无法和丈夫相提并论的。丈夫在家中享有绝对权力,妻子一般只能服从。
唐代的思想和法律也沿袭了前代的这一原则,丈夫在家中的地位远高于妻子。《唐律疏议·户婚律》中明确规定:“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32除了不能自专之外,女性地位的地下还体现在司法方面。《唐律疏议·斗讼律》中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33但如果是丈夫殴打妻子,则要“减凡人二等”。如果妻子杀死了丈夫,无论是故意杀害还是失手杀害,都要被处斩;但丈夫杀死妻子,即便是故意杀害也只是受到处罚,而罪不至死,失手杀害更是根本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在唐代,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子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但在上层社会中,妻子的地位虽然低于丈夫,但却可以向丈夫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供丈夫参考。这其中最经典的例子就要数唐太宗李世民和皇后长孙氏了。太宗每日退朝之后,经常和长孙皇后商量事情。一日,太宗因魏征的顶撞而生气,回宫后说要杀死魏征。长孙皇后问明原委后,“退,具朝服立于庭”。太宗大惊,询问缘故。长孙皇后说:“妾闻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不敢不贺。”太宗随即醒悟,宽恕了魏征。长孙皇后通过这样一种特别的方式帮助自己的丈夫处理政务,是唐代女性参与家庭管理的直接证据。而到了唐高宗时期,武则天更是在做皇后时,向高宗提出了诸如“建言十二事”等施政方略,对唐代的繁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也是女性家庭地位高的表现。
28(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5
29(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7
30(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5
31(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6
3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7
3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334
不过,上层社会中女性地位高的局面并没有持续太久。在武则天死后,随着太平公主、韦皇后等政治女性的相继倒台,李唐王室不再允许女性查收各项事务。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降低,再次回到了听从丈夫支配的境地。即便是深受唐玄宗宠爱的杨贵妃,也从不敢插嘴政事,就可以证明女性地位的下降。
宋代继续秉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宋刑统》中甚至规定了“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34,直接明确了妻子在家庭中卑幼的地位。其他各方面,都于唐代基本相同,并无太大出入。
在上层社会中,宋真宗赵恒的皇后刘娥虽然也曾在真宗死后,以皇太后的身份辅政,甚至直接决断政事。但她始终不敢像武则天那样篡夺自己儿子的皇位,自己做皇帝。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比不上唐代。
而在宋明理学形成之后,更是出现了“夫为妻纲”的准则和要求,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进一步降低。
相较而言,唐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要比宋代女性高。虽然还是要以丈夫为主导,但唐代女性至少可以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甚至决断家中的一些细小事务,而宋代的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五、义务的比较
唐代女性出嫁后,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忠于自己的丈夫。《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35由此可以看出,古代妻妾必须忠于自己的丈夫,不能擅自离去。除非符合“义绝”或“和离”中的一种,否则的话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即便擅去有父母的支持,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唐律疏议》中还规定:“父母知女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36可见如果父母包庇自己的女儿,也会受到处罚,而且比自己的女儿还要重。
前文提到的七出,虽然是七种休妻的条件,但同样可以当做妻子的义务来理解。妻子必须要孝顺父母(公婆);要为丈夫生养子嗣,以防其绝世;还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淫、不妒、不多言、不盗窃。甚至在丈夫死后,妻子还有为丈夫守孝的义务,而且要按照父母的标准,守孝三年(实为二十七个月)。
宋代女性出嫁后,所担负的义务和唐代基本相同。《宋刑统》基本上照搬了《唐律疏议》的相关条款,甚至还有很多更加繁琐的要求。元代黄瑞节在《朱子成书·家礼》中记录了不少详细的规范,如“凡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天欲明咸起,盥漱、栉总、具冠带。昧爽,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妇具晨羞。供具毕,乃退,各从其事。将食,妇请所欲于家长,退具而共之。尊长举者,子、妇乃各退就食。丈夫、妇人各设食于他所,依长幼而坐……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则安置而退。局闲无事,则侍于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言语应对必下声怡气。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37等。可见在宋代,妻子乃至于丈夫的一言一行都是有严格规范的,这是必须遵行的义务。
相较而言,唐宋两代在出嫁后女性的义务规定方面,并没有太大差距。
同为大一统时期的唐代和宋代,中间只间隔了半个世纪左右的五代十国时期。宋代的很多制度都是由唐代的制度发展、演变而来,还有一些是吸取了唐代灭亡的教训后总结修改而来。这就使得两个朝代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最好的例子就是《宋刑统》中大量照搬了《唐律疏议》中的条款,只是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修改和补充,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创举。因此,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都是处在被动的、被支配的位置,即使有一些主动性,也经常被自己父兄的意愿所左右,不能自己做主。
虽然大体相同,但毕竟两个朝代都有着各自的文化背景,所以也存在着些许的差异。唐代因为少数民族思想文化的影响,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而宋代程朱理学的形成又使女性的地位大幅回落。
总结来说,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哪个朝代,女性都处在卑下的地位。只有在特殊时期,如武则天执政时期,才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婚姻家庭中,妻子只能作为丈夫的附庸。只有一些及特殊的情况,妻子能凌驾于丈夫之上,如北宋陈慥的妻子柳氏就因为陈慥的惧内而得以掌控整个家庭,但表面上还是要尊重丈夫的地位的。
女性地位低下,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男性的生产劳动能力要远远高于女性,使得女性只能在家中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这就形成了传承数千年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再加上儒家思想等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性的地位就更加难以提升了。至于武则天这样女性,由于其特殊性和唯一性,也不能对社会的整体文化环境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虽然如今女性地位已经大幅提高,但在很多情境下依旧存在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研究我国古代的妇女地位的演变,对探究现代妇女地位有不小的助益。
34(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p195
3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7
36(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p189
37(南宋)朱熹:《朱子成书》,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
参考文献
[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1
[2](宋)窦仪:《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6
[3](清)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1
[4](春秋)孟轲:《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0.6
[5](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5
[6](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6
[7](宋)洪迈:《容斋随笔》[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11
[8](西汉)刘向、王照圆:《列女传补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4
[9](清)陈立:《白虎通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7.10
[10](宋)王溥:《唐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2
[11](南宋)朱熹:《朱子成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
[12]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9.10
[13]温信子:《女四书品读全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1
[14]顾鸣塘,顾鉴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2
[15]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5
[16]韩冬冬:《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论述》[J],安徽:安徽大学,2010.4
[17]郑丽萍:《宋代女性婚姻生活研究》[J],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4
[18]郑惠雁:《唐代和清代妇女婚姻家庭关系的比较研究》[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