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科技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对我国农村、农业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从大多数新型经营主体的实践来看,出于规模比较大、经验不足的考虑,经营主体往往采用雇佣农民从事田间管理、发给农民工资的形式进行生产,而农民则能“就近打工”,增加了收入。
二是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如果能就近解决经济来源的问题,就不会背井离乡去打工,而是愿意选择就近工作,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和孩子,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把农民留在居住地,免于外出打工之苦。
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靠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靠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赢得经济效益。就山东省滕州市而言,滕州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农民(散户)传统种植的多是粮食作物,从土地上得到的收入有限,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不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化肥等,对农作物疏于管理;部分农民只是播种后等待收割,期间不会花时间、花资金去查苗情、浇水、追肥。新的经营主体出现后,形成了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由专人负责组织农户进行田间管理,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是保护粮食安全。滕州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但是粮食作物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有限,为了生活需要,很多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耕地被闲置、荒芜,长此下去,容易造成粮荒;新型经营主体一方面选择种植经济作物,另一方面也会选择大面积种植粮食作物,靠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粮食安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到难题
一是知名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影响产品销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初期本身规模不大,交通等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加之经营主体自身资金、知识、经验的限制,达不到应有的宣传力度,产品销售成为难题。
二是农业知识的缺乏,致使经济遭受损失。有些经营户由于缺乏农业知识,比如施肥技术、灌溉和节水技术、设施栽培技术、作物病虫草害的防治技术等,对农作物的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济遭受损失。
三是与政府部门沟通不畅,未来发展堪忧。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帮助,在调查走访中我们发现,有些新型经营主体短时间在生产经营上取得过不菲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当地镇政府关系紧张,不能及时获得政策信息、贷款帮助等,存在发展可持续性的问题。
四是大多缺乏管理经验,加之雇员本身的流动性,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无论是农作物的种植还是动物的养殖,都是一个连续性过程,只有持续细心地呵护、经营,才能增加农产品的产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经济效益才会更有保证。雇员的短期性,使他们缺乏责任意识,“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农产品的经济效益会受到影响。
(三)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法律的不到位,新型经营主体对政策、法律理解的偏颇等,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强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有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文件精神,由政府牵头,新型经营主体先是强占耕地、建合作社,然后强制农民入社,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
二是把土地租给公司,让农民拿租金、接受公司雇佣,这种做法有待商榷。据调查,80%的原有土地上农民无法接受雇佣,所以不适合大多数农地。在农村,农民是最爱农、懂农、务农的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以农民为主,仍然以农民为主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在农业从业者缺乏的地方,可以培养农业后继者。在潍坊市某些地区,每家每户都有蔬菜大棚,已连续多年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亩产纯收入平均能达到2万元,按每户5亩(2个劳动力)计算,每户收入能达到10万元;但是,土地租给公司后,每年除去租金能得到5000元左右,每人每月若能拿到3900元(工作12个月)才能达到原来的收入水平,但是把土地租给公司后,他们认为工资受制于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且,把土地租给公司,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危险。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及时发给受雇者工资。在种养大户、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存在着对受雇者工资拖欠、克扣的现象。
二、通过教育培训实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服务和扶持
对于新生事物的出现以及产生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应通过教育培训的途径实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服务和扶持。
第一,实地调研。并不是所有乡村和产业都适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也不是可以简单复制的;同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也应因地制宜。
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尽相同,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要具体到某个县级市甚至是某个乡镇。必须对新型经营主体现状、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对症下药。滕州市在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考核、认定的过程中,组织专家团到14个乡镇,与3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对新型经营主体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摸底分析。
第二,制定实施方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是一个多部门联动、长期的过程,应该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体,权责分明,确定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等。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科技教育培训,应该本着为农服务、为经营主体服务的理念,由市政府牵头,各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具体组织和实施,财政局监督和验收。
第三,培训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通过走访调研,了解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进行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从事的产业内容可以归类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生产经营型要以其所从事的产业(种植业、养殖业)设置培训课程,专业技能型按工种设置、社会服务型按岗位设置培训课程,真正把培训的课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实践相结合,使他们能够学有所用。
培训课程可以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种。在培训时传授给经营主体基础课的内容包括:有关法律知识,包括要有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理念,带动农民致富的意识。有关新媒体宣传的课程,现代社会通过网络、电视广告等新媒体宣传企业的品牌和文化是必要的,通过开设新媒体宣传的课程,帮助经营主体掌握基本的广告知识、与新媒体单位搭建沟通平台。及时传达农业政策、贷款政策及金融风险等知识。
专业课则要按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来设置。比如,针对生产经营型的经营主体,根据当地农作物、动物的生长阶段,有针对性地教授农作物施肥技术、灌溉和节水技术、设施栽培技术、病虫草害的防治技术等种植技术和繁育、饲养管理等养殖技术,帮助其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第四,采取灵活的教育培训方式。尊重农民的学习规律,主要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把课堂设置在田间地头、生产养殖厂区。避免远距离调训和长时间集中学习。
总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不要操之过急,应循序渐进,关键是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主要通过引导、服务的方式、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走向规范化。
(作者单位: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滕州市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