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国财经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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