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2年9月,河北省一家出口企业A公司向美国买方B公司出运一票货物(货物种类为食品),交易金额为USD57,000.00,支付方式为OA90天。货物到港后,A公司接到B公司通知,称该批货物被FDA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含有三聚氰胺,货物因此被FDA扣留。在与B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A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
在接到A公司可损通知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立即对案件展开了全面调查。在与买方B公司取得联系后,B公司称,目前货物已经放行,但FDA禁止B公司在美国境内销售该批货物,如擅自销售,则将面临巨额罚款。此外,中国信保在审核买方提供的FDA通知单时还发现,货物实际到港时间为2012年年底,FDA放行时间则为2014年1月。
针对买方的说辞和提供的FDA通知单,为准确核实案件情况,中国信保从多方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一是联系货运代理人核实货物是否曾被FDA扣留,但货运代理人表示因系统更新未能查询到该案件项下货物信息。二是要求买方告知当前货物的存储地点,并拟派当地渠道亲自查验货物状态,但买方予以拒绝。三是借助美国渠道的帮助,核实买方提供的FDA文件的真实性。经核实,FDA方面表示从未出具过此文件。至此,买方谎言被揭穿。中国信保将上述情况反馈至买方,并要求其尽快支付案件项下欠款,最终欠款全部被追回。案件启示
多方核查,切莫听信一面之词
在面临货物被FDA扣留或拒收情况,出口企业不可完全听信买方的一面之词,被买方“牵着鼻子走”,要及时排除买方故意逃避付款责任之嫌疑。建议出口企业既要向买方索要FDA通知单,也要向货运代理人进行核实。如果出口企业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尽早向中国信保通报情况,以便快速开展相关调查,以实现及时减损。
熟悉相关检验机构及法律法规
按照职责分工,美国的食品检验与监督工作主要由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FSIS(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其中,FSIS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禽肉及蛋类产品供给的安全,FDA负责除了FSIS管辖的肉类、家禽及蛋类以外的全美国的食品安全。
当前,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禽类产品检验法令》、《蛋产品检验法令》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其中,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确认其为法律,并赋予FDA执法权力。
从实际情况看,近几年出口美国的食品被拒收或扣留不单单是由于食品质量不达标问题,因标签、注册等细节问题被拒收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对此,建议出口企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熟知出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行业新变化和新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生产、制单。
完善资料,充分利用听证机会
企业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如果被扣留,多是因为检验机构认为食品掺有杂质、使用标准不符、生产标签张贴错误、生产条件不达标等原因,但这并不代表食品已经被拒绝入境。
一般情况下,FDA扣留货物后会向进口商发送“扣留和听证通知”,进口商有10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若进口商理由充分合理,也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的时间向FDA提交证据(或证词)证明货物可以入境或者是向FDA提交相关改善措施使食品符合要求。此过程即为听证,其形式可为邮件、电话陈述、正式会议等。
听证是进口商为该批货物进行辩护或提供证据使其合法入关的唯一机会。如果进口商未能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应,或者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及改进措施,则FDA将会出具拒绝入境通知,货物也随即会被销毁。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出口企业在确认货物已被扣留后,要积极配合进口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争取货物顺利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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