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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

时间:2024-10-28 03:18:2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及因果关系等专业性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做出评判,故鉴定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有利于辅助法官做出妥当裁判,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悦这样说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我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一个瓶颈。在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结论以前,权利人(受害人)一般不敢贸然起诉;同理,没有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结论,法院因无客观“事实”依据,无法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基于环境损害鉴定对象的相对复杂性、流动性及不确定性,环境损害鉴定在各类鉴定中最为复杂。作为从“事实判断—科学判断—科学的事实判断”的逻辑演进过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之间的纽带。鉴于科学探究与法律辩护属于不同的认知模式,“事实判断”、“科学判断”与“法律判断”存在天然的语言差异,导致法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其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意见基本不被法院采信,法院主持委托的鉴定意见基本不予质疑。为此,急需改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环境资源诉讼程序的衔接。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予以法律确认;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同日,环保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上述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鉴定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必将极大地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为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尚未适用统一的技术标准、技术方法与工作程序,其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性能否在司法审判环节得到认证和采信,成为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重中之重。

基于上述,建议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包括启动程序规则、质证程序设计、参与人出庭程序、法官采信程序等;实体性规范主要包括证明力规则、鉴定机构责任规范等。需要说明的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只是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仍然需要诸如“完善的鉴定行政管理体系”、“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等规范的支撑与辅助。

为便于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环保部、司法部及在该领域具有研究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研究并起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国际融资记者李路阳报道,陈醒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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