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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共识,却害了公司

时间:2024-10-27 10:37:49

在做重大决定时,决策团队往往希望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这样真的好吗?

管理的根本在于决策。在组织中,关键决定往往不是由个人,而是集体做出,如董事会、高管团队、财务委员会等。因此,决策团队领导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集思广益,成为决策管理人。我们发现,决策的方式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中的观点适用于需要“确定决策方式”的任何情况。为简明起见,我们将以董事会为例进行讨论。

插图:全景图片董事会负责一家公司最重要的决定。董事长的关键责任是领导董事会,集体做出尽可能最佳的决定。董事长指导董事之间的讨论,并让他们充分发挥专长。

假设你是董事长,关于是否收购一家竞争对手,讨论了数小时后,三名成员强烈反对收购,而你和四名董事及CEO则支持收购。你需要董事会现在做出决定,若不尽快行动,其他公司很可能会下手。如何综合九名董事的意见,达成最佳决定?

你至少有三个选择。

●表示:“成败在此一举,只有一致同意,我们才会继续行动。”鉴于没达成一致同意,所以放弃收购。

●说:“看来我们已经讨论得很透彻,并且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多数意见,所以服从多数。”由于九名董事中六位赞成,因而决定收购。

●尝试将决定授权给CEO,称:“CEO和他的团队已经为此忙了几个月。他们是专家。我们不应该干涉他们的工作,所以我建议委托他们做出决定。”这最后也会导致收购。

因此,通过利用决策规则,即一致同意、服从多数或授权,可以显著影响决策结果。那么,应当采取哪种规则?毕竟三种论点都有道理,没人能预知收购能否行得通。

实际上,有一个鲜为人知但非常重要的统计结果,可以说明哪种决策规则最有可能产生最佳决定。本文的目标就是解释如何从这一统计结果中受益。

两类错误

在统计学领域,有两类错误:“胡作非为”(commission)和“当为不为”(omission)(又称1类错误和2类错误)。在企业中,当为不为指的是错过好项目,而胡作非为则是追逐坏项目。例如,一个董事会雇用的CEO后来表现很糟糕,就是胡作非为之错。另一方面,错过好机会则是当为不为之错。例如,三星电子(SamsungElectronics)在2004年就犯下当为不为之错,当时董事会决定不收购安卓公司(Android),该公司后来被谷歌(Google)收购,安卓操作系统亦成为最流行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谷歌遂成为手机软件的霸主。

理解了这两种错误后,董事长就能有相当把握,提高董事会做出正确决定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犯下胡作非为和当为不为之错的概率,取决于批准决定所需要的共识度。而董事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影响这种共识度。因此,他能够降低公司犯下成本高昂错误的概率。

以具体数字为例,可以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例如,有一个五人董事会,需要做出对十家公司的收购决定。假设其中只有五家公司将会是成功投资,但决策者无法确定哪几笔收购能成事。假设每个董事都有60%正确选择的可能。

如果董事会只批准一致同意的决定,那么收购每家公司的概率约为8%(=60%×60%×60%×60%×60%),即每家公司有92%的概率不会被收购。因此,一致同意会产生许多当为不为之错(最坏情况是,五家好公司都未被收购),但是极少有胡作非为之错。如果不采用一致同意,只要有任何一名董事赞成,董事会都会收购一家公司,概率就截然相反:每家公司有92%的机会被收购,8%的机会被放弃。这将导致极少有当为不为之错(多数公司都将被收购),但是会出现许多胡作非为之错(许多糟糕的公司将被收购)。

简而言之,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将使胡作非为之错最少,而一票通过的决策规则使当为不为之错最少。类似的分析显示,服从多数规则所导致的两类决策错误水平将介于两者(完全一致和一票通过)之间。

这种共识度和决策错误之间的关系经过实际验证。最近,笔者之一研究了共同基金30多个月内超过10万次选股决定。共同基金提供了检验决策规则和两类错误关系的理想条件:既可以观察决策规则(换言之,某些基金采用一致同意原则,某些基金则授权给基金经理个人),又可以看到错误类型(当为不为之错即错过好投资,胡作非为则是做出表现糟糕的投资)。此外,还可以全面检验关系,因为有数千只共同基金,每个基金一般每月都会做出几十个投资决定。

对共同基金的研究确认了本文的逻辑:基金经理采用一致同意的基金中,错误一般是错过好的投资机会;而独立行动的基金经理,错误一般是买入日后表现不佳的股票。

共识度影响错误类型的事实自然会引发这样一个问题:“最佳共识度是怎样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在董事会流行的看法是,高度一致总是好的。许多董事会自豪地表示:“我们的所有决定都是一致通过的。”但科学证据并不支持这一点。

观点概要

在组织中,关键决定往往不是由个人,而是集体做出,如董事会、高管团队、财务委员会等。不同的决策规则——服从多数、一致同意还是授权他人——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哪种决策规则最有可能产生最佳决定呢?

●企业中的决策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为不为”,即错过好项目;另一类是“胡作非为”,即追逐坏项目。

●一致同意会产生许多当为不为之错,但是极少有胡作非为之错。一票通过将极少导致当为不为之错,但是会出现许多胡作非为之错。服从多数规则所导致的两类决策错误水平将介于两者(完全一致和一票通过)之间。

●最佳共识度取决于错误的相对成本。例如,对于谷歌、微软或柯达这样的公司,错过下一个技术突破可能是致命的,应当使用低共识度,尽量减少当为不为之错;而对于尝试新构想可能会付出巨大代价的公司,例如宝洁、可口可乐或强生,应当使用高共识度,尽量减少胡作非为之错。

在现实中,由于共识度以可预见的方式改变了两类错误的发生概率,最佳共识度取决于错误的相对成本。(参见副栏“共识度与两类错误的关系”)例如,对于谷歌、微软(Microsoft)或柯达(Kodak)这样的公司,错过下一个技术突破可能是致命的,应当使用低共识度,尽量减少当为不为之错;而对于尝试新构想可能会付出巨大代价的公司,例如宝洁(Procter&Gamble)、可口可乐(Coca-Cola)或强生(Johnson&Johnson),应当使用高共识度,尽量减少胡作非为之错。

公司可能需要对不同的决策使用不同的共识度。当为不为的代价高于胡作非为的典型商业决策包括研发投资,为遵守法规而投资,投资建立举报渠道;胡作非为的代价高于当为不为的典型商业决策包括招聘新CEO,批准大额贷款或决定并购。

共识度与两类错误的关系

在五人集体中,要求决定达到较高的共识度,会减少胡作非为之错,但增加当为不为之错。

实际应用

如果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是固定的,董事长就面临一个无法避免的取舍:减少一个类型的错误就会增加另一类型的错误。因此,董事长必须判断,哪类错误伤害最大,并采用能尽量减少这类错误的决策规则。当然,董事长往往对此没有直接发言权。这可能写入了公司章程细则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发挥影响。

为运用本文讨论的观点,董事长可以首先与董事会开诚布公地讨论共识度和两类错误(胡作非为和当为不为)概率的关系,因为董事会可能并不清楚个中联系。然后,董事会可以分析当前的决定,确定两类错误的相对成本,共同敲定对各个决定的最佳决策规则。如果董事长预见到改变决策规则会遭遇阻力,可使用以下策略,优化决策过程。

如果胡作非为之错的代价明显高于当为不为之错,我们看到,最佳选择是使用一致同意规则,换言之,给予任何反对者一票否决权。为使董事会基于一致同意做出决定,董事长可尝试:(1)鼓励有异议的成员充分表达意见;(2)建议设立委员会,深入研究反对论点;(3)建议推迟决定,给予异议成员足够时间更好地支持其立场。

为了避免当为不为之错,董事长可推动董事会授权部分决定。例如,在容易犯当为不为之错的领域,董事长可促使董事会将决定授权给CEO,即便董事会中没有多数同意。为帮助董事会避免当为不为之错,董事长可采用以下策略:(1)讨论董事会和CEO决定范围的差异,分析这一具体决定是否可授权给CEO;(2)在会前确认担心的问题,让准备充分的支持者有机会首先发言(为讨论定调),并给予更长发言时间;(3)建议把决定授权给一个有着最坚定支持者的董事会委员会。

如果两类错误的成本看上去同等高昂,董事长可推动董事会采用服从多数规则。由于这是许多情况下的默认规则,所以让董事会接受这个规则不难。为此,董事长可以:(1)强调时间是关键,花大量时间达成完全一致可能造成巨大的机会成本;(2)了解个人的立场,然后暗示,如果投票的话,会有赢家和输家。这可能迫使少数派妥协以保住面子。

按需求换决策规则

在过去十年间,公司丑闻不断爆发,因此,许多建议的重点都在于强化董事会遵守法规和信托义务,这些无疑都是重要和必要之举。但我们认为,人们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董事会和其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及如何改进这些决定。虽然本文使用董事会以证明这些观点,但其中的见解也可以用在其他决策环境中。

和汽车司机一样,决策群体也需要根据情况换挡。我们的研究表明,这些群体现在可较少依赖于直觉和传统,而以决策科学为依据,达到必要的共识度,产生期望的结果,避免大多数成本高昂的决策错误。尽管我们的方法不能保证每个具体决定都是最优的,但可以改进集体决策的总体水平,仅此一点,效用也不可小觑。

翻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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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费利佩·恰萨尔,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RossSchoolofBusiness,UniversityofMichigan)战略学助理教授。阿尔弗雷多·恩里昂,智利安第斯大学ESE商学院(ESEBusinessSchool,UniversidaddelosAndes)普华永道公司治理教席教授,斯坦福大学商学院(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和洛克公司治理研究中心(RockCenterforCorporateGovernance)访问教授(2014~2015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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