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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揽Policy Highlights

时间:2024-10-28 02:23:0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个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医疗质量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七项小微企业减税政策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七项减税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至8%。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五年延长至10年。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通过直接降低小微企业成本,鼓励创业积极性;通过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创新潜力。

财政部布置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布置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要求加强发行计划管理,提升定价市场化水平,合理设置债券期限结构,完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等。《意见》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

财政部拨付完成2018年千亿元专项扶贫资金

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60.95亿元,比2017年同口径增加200亿元。近日,财政部安排拨付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22.64亿元。加上2017年10月提前下达的738.31亿元,截至4月底,1060.95亿元已全部拨付完成。2018年,财政部将新增安排的20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其中安排120亿元新增资金用于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要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管。

发挥“集聚经济”作用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高铁站建设有了新指南

日前,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尊重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站点建设量力而行,严禁借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名义盲目搞城市扩张。新建铁路选线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分割,新建车站选址尽可能在中心城区或靠近城市建成区,确保人民群众乘坐高铁出行便利。大城市高铁车站周边可研究有序发展高端服务业、商贸物流、商务会展等产业功能,中、小城市高铁车站应合理布局周边产业,稳妥发展商业零售、酒店、餐饮等产业功能。规范高铁站建设、力求精打细算注重实效、避免盲目造城。

2018年起中国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对外宣布,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证监会日前表示,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并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为明确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发布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分别进行了界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已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环节风险控制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票据交易,限制风险较大的跨省纸质票据交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以及建立内部协同控制机制等。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问责。

银保监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持经济金融秩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银保监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尽早推动各项开放措施落地。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一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齐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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