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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新在哪儿

时间:2024-10-20 11:56:31

继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抖音短视频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在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年来审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审理机制的运行规则。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相比较有哪些创新?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哪些方面有重大突破

刘兴亮(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诞生,是“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重大探索。

以往,对于“互联网+”的探索都集中在经济、教育、社会生活等领域,法律领域的探索,一般仅限于网上律师咨询,建立法律文档数据库方便查询,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的信息,等等。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哪些方面有重大突破呢?其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突破了司法管辖权的地域问题。只要涉互联网的纠纷,就可以选择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法官虽然在杭州,但整个审理过程是在网络虚拟的审判庭里进行的,这样带来最直接的好处是避免了诉讼双方奔波劳累,节省了差旅成本。

其二,庭审流程全面网络化。之前一般的流程是: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整个过程还是比较复杂的,从立案到诉讼文书的送达、确认、准备、审理,到最后的结案,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耗时耗力的一件事。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流程进行了网络化改造,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都在网络进行。

其三,在第二点的基础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传统的司法流程进行网络化改造,使得流程再造达到效率提高、资源充分利用,更加满足人性化需要的目的。

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年来的实践以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建立,让我们看到了中国高层对于“互联网+”创新场景应用的支持。未来,政府部门的许多服务职能都可能实现这种网络化。

《规定》适应了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诉讼模式

吴卫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是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之一,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有三家互联网法院,为确保管辖统一、运行规范,需要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收案类型,防止各行其是。

《规定》的制定明确了在线审理机制的运行规则。在线审理是全新事物,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也正在初步探索阶段。《规定》在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经验基础上,针对身份认证、电子数据导入、在线举证质证、电子送达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程序性规则,既有利于推动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规定》适应了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诉讼模式,结合审判实际对在线诉讼中如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为互联网法院依法办理案件设定规则边界和探索空间,有利于将互联网法院打造为推动审理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司法实践平台。

《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关于在线诉讼的规则,接下来还需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线审判本身的合法性,虽然在线审判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证据规则并无冲突,但仍需要一部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第二,在线远程身份认证问题。这一问题虽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电子商务中已经成为通行做法,但诉讼规则中的面对面原则毕竟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在线认证身份需要最高法依据法律的授权予以明确。

最后,还需要明确远程诉讼行为的证据效力,这也需要最高法通过规则予以明确。

互联网法院如何影响生活

肖飒(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除了法律界,就属互联网金融圈子关注度最为热烈。

对于互联网金融圈子而言,互联网法院意味着更高的“流动性”,更便捷的诉讼渠道,更透明的处置方式。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来看,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诉讼正是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头之一。互联网借款、贷款引发的纠纷,这些案件的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原被告双方的联系本身就在线上为主,他们之间的金融活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上发生,适宜在线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涉众金融刑事案件,比如P2P诈骗或网上非法集资等案件,因涉案金额过大、涉案人员过多而不适宜在线审理。

至于,互联网法院会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有这么几条要关注。开庭通知可能来自微信。从《规定》第八条可以看出,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管好你的邮箱。根据规定,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即推定受送达人已经收悉。也就是说,法院发了邮件到你的邮箱,只要邮件被打开,即便不是本人打开,法院也可就此推定你接到了开庭通知等一系列内容。

老赖无处藏。以前逃避诉讼的情形众多,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普遍,采取公告送达等效果不好。如今规定给了明确的说法,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将能够确定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作为“优先送达地址”。也就是说,除非到没有网络的深山老林,否则别想对法院玩失踪。

老赖问题一般都会联系到执行难问题,我建议,未来互联网法院在执行难这一方面作出一些尝试。例如,持有数字资产的被告输掉官司后,他在线的资产是否可以直接划转?这个课题值得学者和业内探讨。

互联网法院所面临的现实挑战

涂永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从未来的改革趋势看,在互联网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互联网法院很可能成为标准配置。不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互联网法院在拥有广阔前景的同时,其实际运行也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和难题。

在线审理固然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优势,但缺乏面对面交流的“隔空”庭审方式,也可能妨碍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的充分展开,使庭审的公正性有所减损。在很大程度上,在线审理更适合事实清楚、标的额小的案件,而不太适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因而,如何兼顾成本、效率和难易,合理划定在线审理的案件范围,防止贪图诉讼效率而牺牲程序公正,是互联网法院必须慎重权衡的重大课题。

在线审理面临的又一个现实难题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确认诉讼主体的身份并非易事。不仅需要采用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线下认证等多种核实方式,而且需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否则稍有不慎,便可能掉入身份造假的陷阱。

与此相仿,证据认定亦是一个棘手问题。电子证据极易被编辑、删除,其造假风险远甚于传统证据,甚至专业的鉴定机构都常常难辨真伪。因此,如何构建互联网法院与网络平台、鉴定机构之间的数据对接,规范电子证据的保存、提取、质证等流程,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极其精密严格的规则设计。

尤为关键的是,互联网法院还需进一步明晰自身的定位。互联网法院的真正价值,并非单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法院”。互联网法院要真正体现其专门性、专业化,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归口管辖涉网案件,或止步于技术层面的网上审理、远程审判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在深度运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创新审判机制、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最终以立足司法改革全局的新思维,开辟互联网时代法治正义的实现路径。

张静/采访整理开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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