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本在于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若属于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属于则张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事故找刘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对道路进行定义的时候采用“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的表述,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立法列举不能穷尽的,我们应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应该做广义的理解,看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地点,且具有机动车通行存在的危险性。本案中该公司门口并未设立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属于公共场所即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并且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也具备行使车辆的危险性,因此该事故完全可以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张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