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表示,肖某作为人事经理,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肖某自身的工作失误,故不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但肖某认为,其工作岗位职责并不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仅拟订过劳动合同的版本初稿,但上交公司领导后,公司未给予最终审核结果。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公司,其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合情合理。
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人事经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谁。因肖某系公司的人事经理,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工作职责范围是否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是此案的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公司虽然提交了应聘申请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公司通讯录证实被告肖某的工作职责包括订立劳动合同,但上述证据仅载明肖某的工作岗位为人事经理,未写明人事经理的岗位职责,且原告亦未提交其他书面证据证实其培训告知过被告的具体岗位职责,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称其岗位职责包括招聘、考勤、拟订行政及人资部的制度,不包括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汇报、部门工作计划及总结表予以证实,因原告予以认可,法院亦予以采信。
此外,被告庭审中陈述其拟订过劳动合同的初稿,并上交至原告的人力资源部的人力总监,等待原告的审批手续,但原告未制定出劳动合同的最终稿,且被告在职期间原告的员工均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亦表示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是原告的人事经理,但其仅有权拟订劳动合同的初稿,无权决定原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因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理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该人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若有证据证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类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请求。
□9月9日《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