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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危房”名义强行拆迁,你该怎么办

时间:2024-11-08 05:36:10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房屋因兰州灯泡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7年7月,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期限90天。同年10月,区政府委托当地建筑勘察设计院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楼进行安全性鉴定,建筑勘察设计院作出鉴定报告表示建议尽快拆除。2017年11月,区政采取入户告知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尚未搬离的住户下发紧急避险通知,要求住户自行搬迁避让。2017年12月7日,案涉房屋被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2017年,张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所,就房屋维权事宜做了深入沟通后。张先生将律师拟制的针对区政府强拆案涉房屋事实的复议申请书递交至兰州市政府,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8年1月23日,兰州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建筑勘察设计院对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做出的鉴定报告只是建议尽快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区政府随后下发的紧急避险通知也只是要求住户自行搬迁避让,然而区政府却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该拆除行为无依据,行为违法。故决定确认区政府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双方在领取复议决定书后均未就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方由于急于推进工程进展,对于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不依法依规走征收程序,反而将被拆迁房屋认定为“危房”,以此为由妄图不经过法院裁定,就进行强拆。那么,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吗?法律上对此怎样认定?律师就以办理的张先生的案件作为案例说明拆迁方通过认定危房的方式进行强拆,最后被复议确定违法。

本案中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区政府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区政府作为申请主体是明显不适格的,案涉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在征收拆迁中拆迁方先是申请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然后作出紧急避险的通知,要求未搬离住户自行避让。那么房屋征收中的紧急避险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我们要知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行政机关以紧急避险为由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房屋实施强拆,这种做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不当”。我国《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紧急避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换言之,紧急避险行为本身很可能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征收本身是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行为,其以合法性为前提。所谓“紧急避险”,不应被行政机关拿来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在遭遇“钉子户”的“无理取闹”后,唯一的合法解决途径就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强拆,而绝不是行政机关自行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负有审查的义务,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即便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律师提示,如果你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千万不能慌,一定要用智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工程进度,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采用危房认定的方式实施强拆,妄图规避征收程序的种种限制,此乃滥用行政权力,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各位被拆迁人在遇到类似的违法拆迁行为时,不能坐以待毙,应当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利,有这样的胜诉案例在前,相信只要我们的主张合理、证据充分,一定可以争取到合理的结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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