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相关规定,债权人和借款人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此,债权人可在自己住所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