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一下唐代史籍中关于戒指的记载以及考古资料情况。
唐代史籍中有关戒指的记载极少,且有数的几条也只出现在笔记小说中。如:晚唐范摅《云溪友议》卷中“玉箫化”条记韦皋与玉箫相约,约定五至七年后来娶玉箫,“因留玉指环一枚,并诗一首”。后来韦皋违约不至,玉箫绝食而死。再后来韦皋成为西川节度使,知此事后“广修佛像”。最后玉箫托生为歌姬,又回到了韦皋的身旁。另据《太平广记》卷三四〇“李章武”条记,唐德宗贞元年间(785-805),李章武与华州王氏子妇相爱,临别时“子妇答白玉指环一,又赠诗”云云。后来李章武再去华州,王氏子妇已死,二人遂神会于王氏宅中。又晚唐谷神子①《博异志》“杨知春”条记,杨知春与群贼盗墓,为取得墓主人指上玉环,“竞以刀断其指”,结果群贼突然“皆不相识,九人自相斫俱死”。还有《太平广记》卷三三九“崔书生”条②记,唐德宗贞元年间,崔书生误入北周赵王女玉姨之墓,与玉姨的外甥女欢爱。又与玉姨赌博,“赢玉指环二枚”云云。河南偃师杏园唐墓出土的金戒指文献资料之外,考古文物资料中有关戒指者亦少。在唐墓壁画和传世绘画中似乎没有见到戒指的图像。而在出土文物中,戒指也较其他钗、簪等为少。笔者限于条件,没能详尽搜罗,仅对《文物》《考古》杂志1990年至1997年共八年间公布的唐墓随葬品做了个简单统计。结果是,在公布的127座唐代墓葬中,出土有钗者共11座墓、有簪者5座墓,而出土有戒指者只有3座墓。河南偃师市杏园村YD1902唐墓出土有金戒指一件,“环体厚重,上嵌椭圆形紫色水晶。水晶上浅刻两字,文字为中古时期的巴列维语”。墓的年代推测为盛唐墓(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队《河南偃师市杏园村唐墓的发掘》,《考古》1996年第12期)。辽宁朝阳市双塔区1号唐墓出土铜戒指5件,3号墓出土金戒指一枚。墓的年代推测在唐中期以前(参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朝阳市博物馆《朝阳双塔区唐墓》,《文物》1997年第11期)。江苏徐州市花马庄唐墓出土金戒指一件。墓的年代推测为唐前期(参徐州市博物馆《江苏徐州市花马庄唐墓》,《考古》1997年第3期)。
上述三墓均无墓志出土,因此墓主人的情况不甚明了。
根据以上有限的资料,我们来看看唐代戒指使用上的几个问题。
从文献中有关戒指的记载奇少以及考古出土实物也不多的情况看,戒指在唐代大部分地区、对大部分人来说,还不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装饰品。作为珍宝或信物使用且不戴在手指上的可能性很大。例如前引《太平广记》卷三三九“崔书生”条记载即以玉戒指为赌资,赢了戒指从墓中出来后,“其赢玉指环犹在衣带”,并没有戴在手指上。同样的例子我们在南北朝时也能看到,前举《异苑》卷六有一条记载:沛郡人秦树在冢墓中与一女子婚合,临别时,“女泣曰:与君一睹,后面无期,以指环一双赠之,结置衣带,相送出门”。请注意,女子没有将戒指戴在男子的手指上,而是结置于衣带上。说明自南北朝到隋唐,虽也使用戒指,但大部分人并不把它戴在手指上。
由戒指不戴在手上或为北方少数民族习俗可知,戒指在唐代似乎仍是带有浓郁少数民族或外来文化色彩的装饰品。前引辽宁朝阳市双塔区3号墓除出土了金戒指外,还出土有东罗马帝国的金币,可知墓主人或是少数民族,或受外来文化影响甚大。汉代以来,从西北到东北,某些少数民族的成员有戴戒指的习俗已为考古发现证明。双塔区3号墓所处的辽宁省朝阳市在唐属营州,是与契丹、奚族活动区域相交叉的地方,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还曾“为契丹所陷”(《新唐书》卷三九《地理志三》),开元以后又是“商胡”云集处(参《旧唐书》卷一八五下《宋庆礼传》)。我们知道,契丹族可能是戴戒指的。1992年发掘的辽耶律羽之墓,墓主人死于离唐代不远的会同四年(941),墓中就出土有金戒指5枚(参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辽耶律羽之墓发掘简报》,《文物》1996年第1期)。而1986年发掘的辽陈国公主驸马合葬墓中的墓主人陈国公主,“十指戴戒指十一枚(有一指上两枚套叠在一起),驸马戴戒指六枚,均为金质”(张郁《辽陈国公主夫妇殡葬服饰小记》,《文物》1987年第11期)。这些资料或者可以作为契丹族戴戒指的旁证吧。因此,朝阳市双塔区3号墓的墓主人很有可能属于契丹族,当然也有可能属于“商胡”①。此外,偃师市杏园村YD1902唐墓出土的金戒指上刻有中古波斯语,无疑也是西方传入的外域工艺品。文献中也能看出些许痕迹。比如《新唐书》卷八三《定安公主传》记,定安公主回到太原,“诏使劳问系涂,以黠戛斯所献白貂皮、玉指环往赐”。我们知道,黠戛斯“赤发、皙面、绿瞳”(《新唐书》卷二一七《黠戛斯传》),属唐代西北的少数民族。又,前述谷神子《博异志》“杨知春”条说墓中戴戒指的女子是“绿发稠直,皓齿编贝”,显然也是一位少数民族或外国女子。总之,无论考古资料还是文献资料都说明,唐代的戒指仍主要为胡族或受胡族文化影响较深的人所佩戴。而在其他人的眼中,将其视为一种外域文化色彩浓郁的珍宝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戒指在唐代似乎还具有某种神秘色彩。前述汉高祖恶戚姬“环照见指骨”的说法在唐代仍然流行。假托牛僧孺撰写的《周秦行纪》,说牛在洛阳附近碰见了戚夫人,“夫人约指玉环,光照于座”。刘禹锡更说杨贵妃“指环照骨明,首饰敌连城。将入咸阳市,犹得贾胡惊”(《马嵬行》)。从诗中可知,刘禹锡也视指环为一种神奇的有胡族色彩的宝物,所以才说它会让“贾胡惊”。其实史籍中只有杨贵妃戴臂钏而没有戴戒指的记载,刘禹锡这里说“指环照骨明”,不过是借用戚夫人的故事说杨贵妃的首饰珍奇而已。与前代一样,戒指具有的这种神秘性反映在文献中,就是涉及戒指的记载绝大多数都与神鬼与死人有关。前引四条史料无一例外。这或者也可以间接证明唐代戒指所具有的某种神秘性质。
唐代有关戒指的记载又多与婚姻相关。这除了前面所云胡俗影响外,或者还有佛教的影响。现存敦煌文书中有一种被称为《太子成道经》的变文,内容叙净饭王太子的成佛经过。文中说太子长大,净饭王想为他娶妻以使他依恋人间,“太子闻说,遂奏大王,若(与)儿取其新妇,令巧匠造一金指环,(儿)手上带之,父母及儿三人知,馀人不知。若与儿有缘,知儿手上金指环者,则为夫妇”。后来,摩诃那摩女耶输陀罗说了出来,于是“太子当时脱指环”,娶耶输为妻(参王重民等编校《敦煌变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290-291页)。但是《佛本行集经》原文只是间接和婚姻发生关系。据佛经原文,太子准备的“杂宝无忧器”都让其他女子拿走了。耶输陀罗最后一个来,来后又向太子要杂宝,“是时太子指边有一所著印环,价直百千,从指脱与耶输陀罗”。但是耶输陀罗仍不高兴。后来净饭王向耶输陀罗的父亲提婚,经过比武等,耶输陀罗的父亲才同意将女儿嫁给太子。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佛经中所云太子戴的戒指是一种“印章戒指”,可能是身份的象征,本与婚姻无关。第二,并没有太子以戒指为信物,与女子直接定婚的意思。但是中国唐代西北地区的僧侣(或还有文人)对佛经作了改编,删掉了其他杂宝无忧器,只以金戒指来判定婚姻,这里显然有沿丝绸之路的外来文化的影响。可是一经如此改编,它就借助变文形式广泛传播,从这一意义上,准确地说,在唐代戒指与婚姻的关系上,经过改造了的佛教亦即中国式的佛教可能起了一定的作用。还有一种推测,即当时戴戒指的人可能信佛教。这在唐代尚找不到直接证据,而隋代则有。《隋代李静训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唐长安城郊隋唐墓》,文物出版社,1980)报告说,墓主人李静训“两手指上各戴有金、玉戒指”(4页)。据报告所刊《李静训墓志》,李静训“幼为外祖母周皇太后所养……于是摄心八解,归依六度,戒珠共明珰并曜,意花与香佩俱芬”(27页)。可见李静训在其外祖母的影响下,成了佛教信徒。唐代墓葬出土有戒指者可惜没有墓志,文献记载也太简略,无法据以立说,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总之,戒指和佛教的关系今后还应作进一步地深入探讨。
但是戒指在唐代的大部分时期似乎还不具备西方文化中所有的“定婚”意义。因为戒指在当时虽然成了一些男女交往的信物,但却被赋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含义。前代如《太平御览》卷七一八所引《后魏书》,说元树从梁归魏后,将爱妹玉儿给他的金指环“寄以还梁,表必还之意”。这是取指环的“环”与“还”同音。唐代也是这样。上述《太平广记》卷三四〇“李章武”条说王氏子妇赠李章武白玉指环,并赠诗曰:“捻指环相思,见环重相忆。愿君永持玩,循环无终极。”这是取指环的“循环”之意。这样,无论“还”还是“循环”,含义都与西方习俗中的“定婚”不同。这或者可以说明,戒指在唐代虽与婚姻有联系,但相对而言,似乎更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含义。
但是到了晚唐,可能一些了解西方习俗的士人知道或接受了西方戒指所具有的“定婚”意义。前述《云溪友议》卷中“玉箫化”条就是典型的一例。其中说韦皋与玉箫告别,“遂为言约,少则五载,多则七年,取玉箫,因留玉指环一枚”。这里的指环就有了比较明确的“定婚”的含义。不仅如此。我们知道西方戴戒指的习俗是戴在中指上表示已经定婚(也有说表示热恋者)、戴在无名指上表示已经结婚。古罗马庞培城壁画中的已婚妇女,已经将戒指戴在无名指上了(参MaurizioBonicatti著、森田義之译《世界の至寶》卷二《ギリシア/ロ-マ/ビザンティン》,東京ぎょうせい株式會社出版,1984)。这种习俗晚唐的某些士人可能也已经知道。前述韦皋与玉箫定婚后,韦皋违约不至,玉箫绝食而死。史记玉箫的主人姜氏“愍其节操,以玉环着于中指而同殡焉”,即视玉箫为已定婚之人,所以才将戒指戴在她的中指上。前述《博异志》“杨知春”条说墓中的女子“左手无名指有玉环”,说明这位女子是一位已婚妇女。如果说此书的作者谷神子(郑怀古)记墓中女子无名指戴戒指尚属不知其所以然的话,则《云溪友议》“玉箫化”条的作者范摅则应该是懂得将戒指戴在中指上所具有的意义的。当然,具有这种知识的人在唐代可能很少见,但文献中明确有将戒指戴在中指和无名指上的记载,还是说明晚唐人对戴戒指的外国习俗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
综上所述,戒指在唐代仍然具有神秘性、胡族性的特点。它虽然可能在北方某些少数民族中流行,但就唐朝大部分地区而言,仍然不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装饰品。此外,戒指在唐代依然与婚姻有关,但其含义仍不固定,传统文化意义可能仍然大于外国文化意义。只是到了唐代晚期,才似乎有些士人对外国习俗中戴戒指的意义(如定婚)以及佩戴方式(如戴于中指或无名指等)有了一定的了解。
三
现在的问题是,戒指在中国可说是起源甚早,但是为什么没有发展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装饰习俗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只想就与婚姻发生关系的侧面来谈一谈。
按中国古代的戒指很早便与婚姻联系起来了,那么为何到唐代为止,戴戒指却一直没有在社会中流行并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习俗呢?我想,其根本原因或者在于,戒指与婚姻发生联系的习俗来自外国,而这一习俗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格格不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很早即已形成,其基本特征之一是婚姻的结成需要媒人,《诗经·豳风·伐柯》之“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即是明证。此外,结婚过程的“六礼”也早在《仪礼》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而“六礼”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每一礼,都需要中间人(使者、宾)来完成,其中没有给新婚男女直接见面的机会。上述婚姻制度在后代虽有繁简之分,但却大致为历代所遵守。唐代也是如此,“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婚姻的成立要靠媒人。
一般而言,唐代民间的婚姻过程首先是媒人牵头,然后男方提出《通婚书》,由媒人传给女方,若女方也有《答婚书》,婚姻就成立了,一般也就不许悔婚了。《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云:“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这里的“私约”不是男女之间的私约,而是指女家预先知道对方男子的条件如年岁大小、有无残疾、是嫡是庶之类,并且答应了这些条件的那种家长之间的私下约定。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这就是说,唐代婚姻成立有两种途径:一是女方回报《婚书》,一是女方接受聘财。这两种方法实际都是由媒人穿线,在男女双方家长中进行的。在这过程中,没有男女之间的自由交往和自由恋爱,恐怕也就没有了男女之间直接交换戒指以定婚的可能。因此我们在笔记小说中看到的有关戒指的故事,就只能与死人有关了。这实际上是当时人对男女自由恋爱生活的向往,也是对现实生活中婚姻状况的无奈。或者可以这样说,戒指与婚姻的联系是以男女之间的自由交往、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只要中国古代的社会不允许男女之间自由恋爱,只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没有根本的改变,具有定婚意义的戒指的使用就不会发展起来。也许正因为此,戒指虽然常出现在文献和考古资料中,但它归根结蒂属于外国文化范畴,不能进入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由此或者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任何一种外来事物及其运用,乃至任何一种外来文化,如果与接受它的社会的传统制度、传统文化相冲突,它就很难融入那个社会中去。但是如果它本身存在有合理的进步的因素,它又能断续存在于那个社会(甚至只在观念上),而不会彻底消亡。这些,或者就是研究唐代戒指给我们的一点启示吧。(全文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①有学者考证“谷神子”即“郑还古”,参中华书局1980年本《博异志》“出版说明”及“附录”。
②《太平广记》注此条出自《博物志》。按《博物志》为西晋张华撰,而此故事所叙为唐事,故此条必非出自《博物志》明矣,疑亦出自前引谷神子所作《博异志》。
①但是从考古发现看,似乎“商胡”即“昭武九姓”的后裔在唐代戴戒指的可能性不大。前述宁夏固原地区发掘有唐代史索岩、史诃耽、史铁棒、史道德墓,史姓属昭武九姓,但这四墓中均无戒指出土。1981年洛阳曾发掘有安菩夫妇墓。安菩亦属昭武九姓,墓也未被盗掘,但墓中也没有戒指出土。(参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龙门唐安菩夫妇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