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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实现与引导研究

时间:2024-11-08 02:01:41

口叶翠

[摘要]叙事借助数字技术的支持,发展成为当下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数字叙事。与传统叙事一样,数字叙事作为文化生产的一种方式,通过文化价值创造、文化价值客观化、文化价值传播三个依次递进的层面实现文化价值。相较于传统叙事,数字叙事又有所不同,且其文化价值更易影响他人。文章提出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引导措施,以确保数字叙事的发展符合我国文化健康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数字叙事文化价值引导

[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当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叙事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乃至各国的重视。这是因为,数字叙事实际上可看作是一种文化生产方式,同时是一种出版方式,能创造、传播和实现文化价值,促进各行各业乃至各国的发展壮大。而数字叙事究竟如何实现文化价值,我们又应如何对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进行引导,是当前促进文化发展、民族繁荣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实现过程进行剖析,并探讨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引导,旨在促进我国文化的健康发展。

一、数字叙事的概念和内涵

叙事伴随人类历史前进,其通过叙述者所构造的故事中的各种元素传递特定时期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和选择。随着数字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叙事借助数字媒体逐渐形成具有互动、参与、多媒体、超文本、超链接等特性的数字叙事模式,让人们拥有更丰富的体验。“数字叙事”或称“数码叙事”“数字媒体叙事”(digitalnarrative),其概念界定始于1986年,由致力于互动式叙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劳雷尔在其博士论文《走向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互动幻想系统设计》中第一次正式提出[1],可以笼统地用来描述任何基于电脑的叙述表达,包括超文本虚构故事(hypertextfiction)、游戏叙述(gamenarrative)和YouTube等[2]。简而言之,数字叙事即通过数字媒体来讲故事的方式或策略。[3]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支撑数字叙事发展的数字技术本身就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数字叙事”的定义处于随时更新的状态。

作为一种文化生产方式,一方面,数字叙事与传统叙事一样,肩负着传播意识形态与实现文化价值的社会重任。意识形态潜藏在叙事之中,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文化价值的表达,文化价值即指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一定文化需要的特殊性质或者能够反映一定文化形态的属性。[4]文化价值观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动机和选择取向,叙事作为文化价值观表达的重要途径,影响到人们的价值取向,这关乎国家繁荣和社会稳定。而当下数字叙事已然深入渗透和参与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因而,重视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实现和引导是促使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数字叙事又有别于传统叙事,使其在传播意识形态和实现文化价值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数字叙事带来沉浸式体验为例来说,相较于传统叙事,人们更易受数字叙事内含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所影响,这为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文化价值取向提供了可能,即通过利用数字叙事的互动、参与等特性,更有效地向人们传递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

二、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实现过程

文化价值通常表现为社会观念、立场和态度,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而文化生产的过程实际是文化价值的形成过程。数字叙事作为文化生产的一种方式,无疑肩负实现文化价值的重任。在文化价值的实现方面,数字叙事与传统叙事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表1所示。

对应于文化生产的三个层次,即内容生产、符号生产和媒介生产[5],数字叙事与传统叙事的文化价值实现过程都可以界定为文化价值创造、文化价值客观化和文化价值传播三个依次递进的层面,即创作而成的内容通过符号的表征或模拟实现客观化,进而负载于媒介上得以传播。而数字技术的支撑又决定了数字叙事与传统叙事的文化价值实现过程必然存在着区别。

1.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创造

内容生产是文化生产的根本和基础,无论是数字叙事,还是传统叙事,在进行文化生产时都将首先创造内容,即文化的精神内涵。无论知识、信仰、宗教、道德、习俗,还是法律、艺术、科学,等等,这些以文化之名足以影响他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内容,最终必然呈现为某种意义[5],即形成文化价值。因此,无论是数字叙事,还是传统叙事,其进行内容生产的过程,实际上是在创造文化价值,为文化价值的实现而服务。

数字时代,读者以“共同的叙事者”[6]身份积极参与数字叙事。微博博主通过评论、转发,网络小说读者通过点击超链接,电子游戏玩家通过输入指令等,这些都是读者积极参与数字叙事的方式。读者由此成为除作者、编辑之外的第三类叙事主体,这是与传统叙事仅以作者与编辑为叙事主体进行文化价值创造的区别所在。当然,文中所述读者也包含数字叙事的其他受众,比如游戏玩家等。无论是以往还是现在,作者作为内容的生产者始终促进文化价值的形成,编辑则作为内容的加工者追加文化价值,二者均是文化价值的创造者。在数字叙事时代,所有网民均可以成为意识形态信息的发布者、接收者和改造者,读者多途径、多方位互动参与,凭借集体智慧进行数字叙事并促进数字叙事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一种新常态,这对文化价值的创造具有新的重要意义,也催生了多元的文化价值形态。

2.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客观化

作为一种文化生产方式,与传统叙事一样,数字叙事的本质是符号生产,数字叙事者进行符号生产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促使数字叙事者创造的文化价值客观外化。符号是人们约定俗成的社会性规则,数字叙事者借助这个共同规则进行意义表达,被同样熟知这一共同规则的人所理解,从而形成特定的文化价值。[5]这样看来,符号承载着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离开了符号,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无法具体化,文化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具体而言,传统叙事和数字叙事的符号机制分别是表征和模拟。表征、模拟是与现实相对应的一组概念。举例来说,假定在现实情境中参加了一次竞跑赛,表征则是向他人讲述参加竞跑赛一事,而模拟是在电子游戏中参加竞跑赛,既不同于现实情境,也不是对真实事件的表征。传统叙事通过表征实现文化价值的表达,诸如语言、影像等是表征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符号媒介;数字叙事则是通过模拟实现文化价值的表达,计算机是迄今所发现的一种完美的模拟符号媒介。[7]表征和模拟都具有意识形态意味:表征需要经受各种阐释以生产意义或理解其中的意识形态,从而形成文化价值;而模拟则相反,需要先做意识形态的意义阐释,比如先领悟游戏规则,再自行选择行动方案。[8]

3.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传播

媒介是传播或负载符号的物质实体[9],叙事借助媒介得以传播,其内含的文化价值也通过媒介得以实现。虽然对于内容而言,符号本身也是一种媒介,但符号作为表达特定内容的形式不同于此处所要表述的传播文化价值的媒介。符号是表达内容意义的规则,具有非物质特征;媒介是文化得以客观呈现的物质载体,具有物质性。[5]数字媒介决定了数字叙事的表现、交流、体验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叙事,比如互动小说、电子游戏等。[8]

正如媒介总是处于演化之中,叙事方式同样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传统叙事到数字叙事,在媒介文化和媒介生态改变的同时,叙事特征也有所不同。[10]但无论是传统叙事,还是数字叙事,要确保文化价值的最终实现,其所创造并客观化的文化价值最后必须通过媒介进行传播,才能得以实现。因而媒介的性质与媒介的发展情况决定着文化价值的传播效果与效率。具体而言,在文化价值传播过程中,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为载体的传统叙事的文化价值基本是单向传播,读者参与度很低、反馈过程较慢;而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介为载体的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的传播是双向的,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受众参与程度很高、互动性极强。[11]

表1数字叙事与传统叙事文化价值实现过程的异同三、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引导措施

在数字环境下,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长期积累的忠实粉丝的支持,使得数字叙事能实现植入式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宣传。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主要集中在10—39岁(占网民总数的78.1%)这类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到成熟固化重要阶段的人群。[12]因此,在数字叙事中所形成的文化价值对国民的影响不容忽视。我们可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引导。

1.提升网民文化素养,建立数字内容分级制度

数字叙事时代是一个全民参与并积极互动的时代,作者、编辑、读者都积极参与文化价值的创造,所有网民都是意识形态信息的发布者、接收者和改造者。而网民在参与数字叙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将自身知识、思想、观点等内化于数字叙事作品之中,因此网民的文化素养必然影响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形成。只有提升网民文化素养,才能促使数字叙事形成良好的文化价值。具体而言,鉴于网民分布广泛且文化素养存在较大差异,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优势,以网络社群为单位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引导活动,并辅以大数据分析受众偏好实现精准引导。比如,利用QQ群开展精品阅读活动,通过权威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大V账号传播弘扬正能量的文章,利用微博发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题讨论等,这些都有助于提升网民文化素养。

在提升网民文化素养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那就是,互联网对社会文化的雅俗共存发挥了放大效应,数字叙事作品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势必要进行较多限制,而对于成年人似乎不必过多限制。于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与尊重成年人权利之间,需要恰当的制度安排。[13]就目前来说,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在引导数字叙事文化价值方面还有所欠缺,这使得建立数字内容分级制度非常有必要。数字内容分级制度,即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对数字内容进行分类、标签,并由配套过滤软件根据标签过滤的一套规则系统。[13]具体而言,需要有配套的分级标准、过滤软件、管理人员等支持,在有关部门、协会、专家的指导、监督和参与下,逐步实现对不同类别的数字叙事作品的分类规范。综合而言,通过提升网民文化素养、建立数字内容分级制度进行事前预防,对于引导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十分有必要。

2.推进网络实名认证,完善数字符号过滤技术

网络的匿名性带来的安全感易使数字叙事的各参与方漠视自身行为后果,网络实名认证的执行能有效规避这个漏洞。同时,网络实名认证也是落实数字内容分级制度效果、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实现进行事中监测的重要保障。诚然,网络实名认证因其与个人隐私保护相冲突、滋生身份证号码生成器之类的灰色产业等原因,受到公众诟病;但从全局来看,为增强网民社会责任感和守法自觉性、提高管理和执法效率[14],适度推进网络实名认证有其必要性。事实上,随着《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名注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网络账号注册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网络实名认证趋势已然显现。当下,为引导数字叙事的文化价值,我们要做的是,依托国家政策,在数字叙事各相应领域稳步推进并有效落实网络实名认证。

数字叙事符号是数字叙事文化价值客观化的重要手段和载体,因此,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实现进行事中监控,除适度推进实名认证外,还要完善数字符号过滤技术。相较于传统叙事,数字叙事所使用的符号有所不同,除文字、影像之外,还涉及计算机所能展现的其他各种模拟符号,因此,要实现数字符号的绿化,势必是对数字过滤技术的考验。就目前来看,我国数字符号过滤技术的应用情况不容乐观。比如,“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就存在对目标信息漏判、错判等问题,且易用性差。因此,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实现进行事中监控,应从我国数字叙事文化价值引导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数字内容分级标准,兼顾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合理文化需求,完善数字符号过滤技术。

3.强化编辑把关职责,健全数字媒介问责机制

数字叙事时代,编辑这一主体的范围由数字媒体聘用的专职编辑扩大至包括论坛发起人、版主、博主等其他群体在内的人员,并且,参与数字叙事的编辑要处理的关系和扮演的角色相较于传统叙事时代更加多元。在进行数字叙事的过程中,编辑作为数字叙事内容的加工者追加文化价值,并与作者、读者一道促成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形成;与此同时,编辑仍然肩负对数字叙事内容进行把关的职责,只不过,相较于传统叙事编辑把关行为的大众化、显性化、直接化,数字叙事编辑把关行为变得个性化、隐性化、间接化。[15]也就是说,数字叙事时代,编辑的把关功能并未衰退,而是始终在文化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强化编辑对数字叙事内容的把关职责,才能实现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有效引导。

事实上,数字媒介同样具有对数字叙事内容进行把关的职责和功能。数字叙事借助数字媒介得以传播,其内含的文化价值也通过数字媒介得以实现,且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传播效果与效率由数字媒介的性质与发展情况决定。我们应该慎重看待数字媒介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把关作用。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数字内容分级制度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引导的事前预防和数字符号过滤技术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引导的事中监控难免会有疏漏。因此,健全数字媒介问责机制,对数字媒介有无对数字叙事文化价值把关进行事后追惩,是引导数字叙事文化价值把关的理想选择。具体而言,在明晰数字媒介引导数字叙事文化价值的相关责任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我国国情,以政治问责为主,市场问责、职业问责和公共问责为辅的他律机制[16],对数字媒介负载和传播的数字叙事内容的品质或效果进行问责,倒逼数字媒介在引导数字叙事文化价值方面实现自律。

注释:

[1]王贞子.数字媒体叙事研究.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35.

[2]约翰·哈特利.数字时代的文化.李士林,黄晓波,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106.

[3]卢红芳,高晓玲.故事世界:跨越与互动——跨媒介视域下的数码叙事.河南社会科学,2010(6):176179.

[4]葛介艺.论国产商业电影的爱情叙事及其文化价值.上海艺术家,2014(6):87-89.

[5]荣跃明.文化生产论纲.上海:复旦大学,2009.

[6]莱恩·考斯基马.数字文学——从文本到超文本及其超越.单小曦,陈后亮,聂春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9-282.

[7]张新军.故事与游戏:走向数字叙事学.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48-252.

[8]张新军.用媒介思维:数字叙事学的研究进路.山东外语教学,2012(4):84-88.

[9]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52-153.

[10]李林容.从“故事”衰落看新媒介叙事.编辑之友,2010(7):63-65.

[11]毛瑞芳.试论新媒体叙事模式与编辑媒介素养的提升——以“讹人大妈”与“辱华洋人”事件为例.今传媒,2014(4):120-121.

[12]蔡志强.赢得网络话语权的理论逻辑[EB/OL].(2015-07-20).http://theory.rmlt.cn/2015/0720/395335.shtml.

[13]杨攀.我国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2):184-192.

[14]张凤杰.网络实名制:让虚拟网络实起来?.出版发行研究,2010(1):65-67.

[15]杨舒丹.网络媒体编辑把关角色嬗变.新闻知识,2011(4):66-67.

[16]王桢楠.媒介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探讨.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533-538,560.

[本文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优秀文艺作品出版引导机制问题研究”(2015-7-1)的研究成果。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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