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是上天赋予女性的权利,女人作为生命的缔造者,在孕育新生命期间经历的磨难、在一朝分娩时忍受的痛苦都是值得歌颂的。
美容院中女性职工占了多数,通常对女职工的保障都会非常全面。怀孕一直是女职工无可避免的情况,但现在“隐孕”入职却成了老板们最头疼的事,“隐孕”为什么会是一种冒险行为呢?
◎“隐孕”入职,是一场阴谋还是无可奈何?
早前一条新闻就在网上和业界间掀起轩然大波:
孙小姐到张先生的公司应聘。在随后的面试中,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到宁波,未婚,短期内也不打算结婚。随后孙小姐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入职才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需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也因各种情况,常常请假。在此期间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产后更派人前往探望。让人想不到的是,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上演一出狗咬吕洞宾,直接打电话说辞职不干了。
张先生表示:“公司女职员多,对孕期女职工都是关照周到的。一年多时间里,孙小姐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价值,单位却要照样发工资、缴社保,像这样“隐孕”的职工的确让我们挺受伤的。”
更让张先生郁闷的是:“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怀孕,那还好接受。可是后来我们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前提下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
从个案中确实孙小姐的恶意性比较大。但一般女性的观点中,怀孕会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更多的人会在面试时隐瞒婚育状况。这也导致不少女性在面试时,“单身未婚”“暂时不打算结婚”“几年内不会生小孩”成为了无可奈何的女性职场生存策略。◎职场碰瓷,坑的是谁?
但其实“隐孕”这种职场碰瓷,坑的不单单是公司,更是其他广大女性!
首先用人单位方面,当然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如果员工刚入职就怀孕,不但没有创造劳动价值,公司还得给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调产假等。
更有甚者把怀孕当免死金牌,认为公司不敢把怀孕员工怎么样,就不管束自己的行为,不做好本分工作,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女职工方面,女性就业本来就面对各种困难,这些女职工钻了制度的空子,让自己得益的同时,也堵死了其他女性的道路。这种信誉问题,影响的不单是个人,还会是整个群体。
◎什么?公司吃了哑巴亏,只能自认倒霉
“隐孕”已经涉及到了诚信问题,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来解雇啊。
但事实上,无论是无意、刻意隐瞒怀孕,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区分。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所以无论是入职前、入职后、或是入职很长时间才怀孕,都认为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如果后期无法改变,那我前期预防总行了吧。
所以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甚至会在合同中列出“x年内不允许怀孕”的要求或进行相关约定。认为有了合同约束,用人单位的利益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但在法律上,单位入职前背景调查,它要求是在员工工作能否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展开,跟是否怀孕并没有关系。
而且在众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就算查出来员工有这种欺瞒行为,也会认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法律上单位没有权利查怀孕这件事,即使查及属实,也是无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法律上隐婚隐孕并不成为认定员工违反纪律或者承诺的基准。
而对于刻意隐孕的女职员,并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可能只能从道德角度来谴责这种行为。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
女员工当然有生育的权利,法律也在极力地保障女员工的权益。而为避免“隐孕”入职,女职工最好不要在备孕期间更换工作。
双方换位思考,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好关怀,员工也应该爱岗敬业,身体允许的条件下,在孕期也要做好本职工作。
国家法律虽然对女职工特别保护,但保护也有边界,女职工要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摆脱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困局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很正常;员工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也没错。不过互相博弈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女性就业更困难,企业也因此错过好人才。
要打破困局,就得政府出马。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生育保险采用的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
但是国内《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也就造成了职工的义务与权力脱节的现象。
想要鼓励企业雇佣女性,并且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不能只出政策不出钱。政府理应承担部分生育费用,只有为企业减负,才能促进女性就业问题,不能把生育成本都推给企业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