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李曾婷
美国对中国产大型洗衣机反倾销调查事件再起波澜。美国当地时间7月2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产大型家用洗衣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进口的大型洗衣机存在倾销行为。同时,声明表示,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和2017年1月23日公布最终裁定结果。如果最终裁定认为中国出口的大型洗衣机实质上损害或威胁到美国本土洗衣机行业,美国商务部将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此次裁定源于美国惠而浦公司2016年12月16日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型洗衣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资料显示,在美国惠而浦递交的申请中,对于涉案的相关产品具体描述为:家用大型洗衣机,无论轴线旋转方向如何,箱体宽度大于62.23cm,但小于81.28cm,不包括叠加式洗衣机/烘干机和商用洗衣机。相关产品在美国海关主要列于8450.20.0040、8450.20.0080、8450.11.0040、8450.11.0080、8450.90.2000和8450.90.6000税则号。同时,申请中列出4款产品(三星WA45H7000AW、WF42H5000AW和LGWT1101CW、WM3170CW),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泰国(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其“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美国当局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对比,申请方认为,倾销幅度为68.92%~109.04%[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
此次初裁声明对倾销幅度做出认定,即南京LG熊猫电器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9.88%,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苏州三星电子出口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11.09%,其他中国洗衣机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80.49%。据此,美国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对从中国出口的大型家用洗衣机征收相应保证金。
对于这一倾销幅度的认定,中国政府及相关组织、企业均有异议。初裁结果公布的第一时间,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发表谈话表示,此案中两家强制应诉企业均为大型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和会计准则等均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但美国调查机关拒绝使用企业自身数据,而是基于替代价值等错误做法推算出所谓的“倾销幅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美国商务部以并不合理的第三国核定方式,认定中国产大型洗衣机倾销的初裁结果,对中国企业并不公平。
同时,LG与三星企业也均透过媒体发声,表示对美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感到失望”,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税率中时采用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倾销幅度高出他们的预期。两家企业均表示,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声明该公司产品出口美国并没有扰乱其市场。
此前该申诉案刚一爆出时,就有业内人士指出其为“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此举明为针对LG、三星(申诉书中写明“涉案企业为三星、LG”“无其他涉案中国生产商”),却是扼住中国企业向美国市场出口大型洗衣机的“咽喉”。按照美国法律,所有出口美国的由中国制造的大型洗衣机都卷入其中。初裁结果恰恰体现出这一问题。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有关负责人点明,以三星、LG倾销为由,裁定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80.49%,实际上阻止了中国高端洗衣机进入美国市场。
不仅如此,据《电器》记者了解,此反倾销调查事件严重打乱了已经有计划向美国市场出口大型洗衣机的中国企业的“步伐”。由于并没有实际产品型号推出,这些企业连参与抗辩的申诉资格都不具备,诸多准备和努力前功尽弃不说,还生生吃了“闷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还波及产业链上游供应商。如果终裁结果确定征收该额度的反倾销税,LG和三星大型洗衣机势必将转移产能。原先给这两家企业配套的上游供应商的产品将由内销转为出口,也有可能遇到出口国关税壁垒及保护措施应对问题,无法到当地实现本地化生产的它们,最终只能无奈地放弃这部分业务,造成客户业务损失。
针对此次初裁结果,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中国有关涉案企业还会进一步做好法律抗辩工作,陈述未对美倾销的主张。此外,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也将配合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抗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