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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发布实施的与商用车行业有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回顾与简析(下)

时间:2024-11-01 03:30:49

ABriefReviewofMajorRegulationsandPoliciesConcerningCommercialVehicleIndustryin2016

Therehavebeenafewofregulationsandpoliciesconcerningcommercialvehicleindustryissuedintheyearof2016,mostlyfocusingontopicsofsafety,environmentprotection,energy-savingandindustrialstructuremodification,etc.Thisarticleprovidedabriefreviewofthe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oftheseregulationsandpolicies.

(接上期)

主题13

旅居挂车被允许上路

名称:《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家旅游局、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等11部门,2016年11月7日。

要点:到2020年,建成各类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00个,相关政策环境明显优化,产业规模快速壮大。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及营地设施制造业。把旅居车纳入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旅居车和相关零配件制造技术标准体系。拓展旅居车产业链。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驾车旅居车装备、营地设施、户外运动装备等自主研发,并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依法加强旅居车交通管理。加强对《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警[2015]134号)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产旅居挂车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进口旅居挂车,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可以拖挂重量不超过2.5t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上路行驶。研究改进旅居车驾驶证管理制度。

发布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成为经济新亮点。据统计,在2015年国内旅游近40亿人次中,自驾游游客占比58.5%以上,达到23.4亿人次;近2年旅居车旅游发展也进入快车道,每年以85%左右的速度增长。因此,2016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就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为此,出台《意见》,意在“促进我国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增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发挥其引领旅游消费和投资的积极作用。”

简析:一直以来,普通百姓的旅居车旅游认知度不高,国内旅居车购买和租赁市场“不旺”,“旅居车营地”建设缓慢,部分旅居车(主要指:旅居挂车)不允许“上路”行驶,是阻碍我国旅居车旅游发展的几个因素。

关于过去个别地方“部分旅居车(主要指:旅居挂车)不允许上路行驶”,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管理工作通知》描述说:近年来,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个别地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为依据,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抓紧纠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限制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错误作法;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限制“旅居挂车”上高速和进城区的大门由此打开!

主题14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与运行”安全

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含附件《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工信部,2016年11月11日。

要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整车产品负总责,从研发制造、运行监控、维护保养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1)在“研发制造”环节,生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保安全,努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要严格车辆出厂检测,确保生产一致性和整车质量安全。自2017年1月1日起,电动客车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客车暂按《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要求执行。(2)在“运行监控”环节,生产企业要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

出台背景:《通知》说,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和关键时期,其推广应用的安全问题,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各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各有关生产企业,要根据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6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座谈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问题,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简析: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世界新能源汽车发展历史已很悠久,但从许多方面来衡量,包括近年发展速度和产业规模惊人的中国在内,目前仍处在“哺育期”,除了续驶里程、充电设施、制造成本等存在令用户不满意的地方外,产品质量与运行安全方面也存有隐忧;毕竟其产业化的历程还很短,真正的市场化历程尚未开启。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在给予大力支持和呵护的同时,不断提高了在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升了监管力度。此《通知》可谓针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方面出台的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监管措施。

此外,《通知》附带的《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应该是对2016年6月8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印发《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后的正式版本,正式版本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删除了在业界存在异议的“整车应为全承载整体式骨架结构”这一要求。

主题15扩大汽车平行进口试点(5省市)

名称:《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8部门,2016年2月22日。《意见》发往单位: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5省市(试点省市)的商务、工信等部门。

要点: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出台背景:《意见》指出,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简析:2016年1月,商务部曾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替代10多年前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发布,2005年实施),但至今还未正式发布。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国内汽车(含乘用车、商用车)销售普遍采用4S店经销模式。4S店作为品牌汽车授权经销商,同时身兼品牌汽车授权维修商及原厂配件授权经销商。有分析认为,10多年来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常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建店和经营等成本,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转嫁给了汽车消费者。

为了打破这一垄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中“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部署,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号)和商务部的批复,2015年1月7日上海自贸区正式启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所谓“平行进口”,是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由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直接进口,其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相“平行”。

主题16“传统燃料汽车”生产企业审批难了

名称:“原则上不再核准传统燃料汽车生产企业”。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务院常务会议,2016年10月8日。

要点:会议在阐述议题之一“确定进一步精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以深化改革更大释放市场活力”时指出:“在2013、2014年2次精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核准项目。”对此作出的决定之一是:“对钢铁、煤炭、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出台背景:此次会议虽未明说“汽车行业”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但其潜台词是“传统燃料汽车产业产能已经过剩了,该彻底刹车了。”此说的“汽车产能过剩”实质为“传统燃料汽车产能过剩”。

2009—2010年汽车市场爆发,历史罕见,导致了行业产能迅速扩张;但随着2011年以来汽车市场一路走低,汽车产能过剩越发明显。所以,在当前在各行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大趋势下,抑制传统汽车产能扩张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尽管近年来申请建立新的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的声音已非常微弱。

简析:抑制“传统燃料汽车产业产能”,倒与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得到国家大力支持形成极大反差,后者主要是受到新的能源结构导向和环保形势的驱使。

即使“传统燃油汽车工业”最为发达的德国,2016年也竟然做出将于2030年起禁止所有燃油汽车上路的惊人决定。2016年10月德国《明镜周刊》透露,德国联邦参议会在最新一次会议中通过一项决议,将于2030年起禁止所有燃油汽车上路。据悉,此举主要是为了配合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的减排目标。可以说,德国的举动对于世界汽车工业具有重要的警示和传导作用。那么,德国的言行是否预示着21世纪中后期德国乃至发达国家或者全球“燃油汽车时代的终结”呢?下这个结论恐怕还很难。

这是因为,内燃机汽车(燃油汽车)工业已经历了130年的发展,相关产业体系和服务网络早已十分成熟而稳固;而以纯电动汽车为代表的虽历史悠久但尚在“哺育期”的新能源汽车,短期内很难逼退燃油发动机(汽车)产业,尤其在商用车市场;再者,燃油发动机产业是否会甘心“落败”,也存在疑问。此外,大力发展以纯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在能源结构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策略。

无论如何,当下的“传统燃油汽车产业”还是应予以高度重视、提早准备,“防患于未然”。

主题17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名称:《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2016年12月29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

政策要点:(1)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2)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3)建立惩罚机制。对于(1),《通知》提出3点具体要求:一是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二是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三是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出台背景:《通知》说,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简析:《通知》调整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和补贴核算方式,还是适时到位的。分析认为,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新能源汽车大力“扶持”8年来,已耗费了大量财政资金和市场资源,同时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水平、推广规模和用户认可度也都有了很大进步,这种情况下,是该让企业逐步到市场“独立闯荡”去了。

《通知》提高了推荐车型目录的“门槛”,有利于淘汰落后产品,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知》严格了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由“事前拨付”改为“事后清算”),有利于杜绝“骗补”行为。

附件1其他与商用车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按发布时间)

1.调整简化《车辆准入许可》审批流程

2016年1月4日,工信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相关要点:(1)调整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2)调整技术规范(修订《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形成《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修订版)》),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3)简化申报材料,建立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制定了精简后的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

2.促进“绿色消费”

2016年2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中宣部等10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相关要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器,建立健全对消费者的激励机制。”“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2016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

3.加强“行业自律”

2016年3月11日,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相关要点:(1)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信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2)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4.设置“导游专座”

2016年4月11日,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明确旅游客运车辆需设置“导游专座”。应设置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应配备印有“导游专座”字样的座套。自2016年8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营运客车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客车等级评定时,不再对客车折叠座椅进行核定。

5.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6年7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相关要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新能源汽车“专属号牌”试点

2016年11月8—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决定,自12月1日起,在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5城市试点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号牌式样分2种:小型新能源汽车、大型新能源汽车,以绿色为主色调。与普通汽车号牌相比,其号牌号码增加1位,且分别在“号码”前或后加注D(代表纯电动汽车)或F(代表非纯电动汽车),同时在车身上增加专用标志(如尾部增加EV、HEV、PHEV等)。

7.新能源车辆合格证补填“新能源类型”

2016年11月16日,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关于调整新能源车辆合格证填报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6]417号)要求:各车辆生产企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产和上传的《公告》内新能源车辆产品,应在合格证“备注”项启始位置明确签注“该产品为新能源车辆,新能源类型为XXXX”。新能源类型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3种。

附件22016年公布的有关《征求意见稿》(按公布时间)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替代《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发布)),商务部,2016年1月。

(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2016年2月2日。

(3)《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价监局,2016年3月23日。

(4)《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工信部,2016年8月12日。

(6)《车辆车速限制要求》(GB/T24545)(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将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工信部装备工业司,2016年10月18日。

(7)《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工信部,2016年11月22日。

(8)《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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