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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时间:2024-10-29 04:42:10

伴随互联网的普及,在国外兴起并取得较大成功的P2P网上借贷模式于2006年进入我国。2013年10月,国内P2P网贷成交额突破100亿元,发展前景可观。但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行业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且相关法律规范模糊,致使该行业内存在一定乱象。此时,认清这些法律问题及风险,制订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2P平台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P2P网贷现存问题

(一)无明确的市场准入门槛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设立条件与一般的公司并无不同。这意味着其市场准入门槛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特殊性质而有独特的要求,从而造成行业内企业良莠不齐的局面。

(二)无明确的监管机构P2P网贷平台自诞生以来就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出现监管真空。在某些地区,该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值得商榷。

(三)无统一的行业规范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就给予各个P2P网贷平台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很容易出现“踩红线”的业务活动。日前,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京正式发布《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但其实际效用还有待观察。

(四)无健全的征信体系多数P2P网贷平台只是凭借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判断其信用程度,并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征信制度,这对贷款人的资金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进而影响到该行业的良好秩序发展。

(五)无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在P2P网贷平台关停越发频繁的当下,对于P2P网贷平台如何平稳顺利地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P2P网贷目前暴露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P2P网贷从业者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风险

作为P2P网贷行业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如下几种碰触“红线”的风险。

1、理财-资金池模式导致的风险目前有很多P2P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风险相当多的P2P网贷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甚至有的不合格借款人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会造成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导致的风险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4、未认真核查贷款资金来源导致的风险

P2P网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但由于平台往往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这就使得平台有被用作洗钱或者从事高利贷的工具的风险。

(二)贷款人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

贷款人在P2P网贷过程中最关注的就是贷出资金的安全风险,而目前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较典型的有:

1、缺乏客观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

如前所述,目前P2P网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来评价其信用,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即便都是真实的,也因为存在片面性而无法全面体现借款人的信息。

2、难以监管贷出资金的实际用途。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目前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而一旦出现利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按照承诺使用资金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况,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仅能向借款人追责。

3、缺乏保障在途资金安全的措施。

P2P网贷会产生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在网贷平台内控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P2P网贷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功能应该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而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接触客户资金。为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应将P2P网贷平台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贷服务机构”。

(二)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

1、监管范围有法可依

建议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地位,并制定市场准入标准,规范行业日常经营活动。此外,还需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2、合理完善监管体系从内部监管的角度看,一方面,要鼓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平台内控机制。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看,由于网贷平台经营业务的区域性和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备案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目前,中央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限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使用,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无法直接便利有效使用。为此,一方面建议要积极促进央行与P2P网贷平台征信系统的对接,另一方面,要建立改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

(四)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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