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文︱孙吉国郭松海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面临许多体制机制障碍,因此,加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管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如何有效监管国有文化资产,全国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监管的体制机制、制度、程序等方面各有特点、不尽相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深化改革推进,各地进行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实践和探索。山东省作为较早提出打造“经济文化强省”的战略区域,在创新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上迈出关键一步,整合分散于党政部门中的监管职能,组建了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省文资管理理事会”),作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综合协调机构,构建了国有文化资产“四管”相统一的新体制,统一监管省属国有文化资产,这在全国各省市尚属首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山东模式”。
背景
国有文化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按照自身属性和历史特点,应逐渐向统一监管发展。当前,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步时间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运营不够规范,各地国有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虽进行了一些探索,但众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往往将监管重心仅放在了企业国有资产(即国资委监管的部分)上,并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模式。全国大致有四种主要模式。第一种是央资管理模式。中央直属的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机构设在财政部门,中宣部和财政部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四川和甘肃等省份采用此种模式。第二种是上海模式。地方所属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设在宣传部门。上海、广东、湖北、湖南等省市采用此种模式。第三种是北京模式。地方成立独立设置的文资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全权监管所属国有文化资产。第四种是重庆模式。政府出资成立文资管理公司,授权文资公司监管并经营所属国有文化资产。
山东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吸取了以上四种模式中的长处,组建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实现了我省国有文化资产的统一管理。这种模式按照中央要求对原有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加以改造提升,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实现了“四管”统一、统分结合,形成了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的山东特色。由此被称为“山东模式”。
内涵
山东模式就是通过整合原来分散于宣传、财政、人社、文广新、国资等众多部门中的职能,组建不增加编制和不增设新的机构的省文资管理理事会,作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综合协调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依法依规、突出特色”的原则,对所属国有文化资产,包括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控股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参股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省直部门和省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等,统一纳入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并配套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管理、企业负责人“双效”考核及薪酬管理等系列管理制度,最终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的有机统一。
“山东模式”的组织架构
2015年8月24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山东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的通知》,标志着山东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新的体制(即山东模式)正式运行。
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成员组成。理事长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理事长由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和省国资委主任担任,成员有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同志。省文资管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国有文化企业综合管理处承担。
省委宣传部发挥主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内部程序运转、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省财政厅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实施国有文化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省国资委履行基础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30%国有资本,按照管理任务分工履行相关职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山东模式”的优点是,通过整合分散的职能,不增加新的机构和编制,既有效解决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局面,又按照中央要求,构建和夯实了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的坚实平台。
“山东模式”的制度保障
山东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的成立,实现了全省国有文化资产统一管理、宣传部门有效主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依法依规监管,形成具有文化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省文资管理理事会制定了相关工作规则,明确了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建立了工作运行机制,并制定了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系列管理制度。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国有文化资产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