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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集团欺诈的贸易风险防范

时间:2024-10-28 04:50:57


    中国信保专家提示相关出口企业,在同非洲新买家进行交易时,建议采用一些相对安全或风险小的付款方式,在相关业务出现风险异动信号时,立即暂停交易,并及时通报中国信保,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讨减损,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吴磊

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底,河北某化工出口企业A公司向乌干达两家买方B公司、C公司和多哥一家买方D公司出运了三票货物(阿斯巴甜),出运金额总计45.25万美元。A公司同三个买家交易项下,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买方收到提单扫描件后支付货款的10%,剩余90%的货款支付方式为OA90天。三个买家支付了共计四万美元预付款款项后拖欠剩余货款。A公司于2014年4月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调查和追讨工作。

案件追讨进展

中国信保分别向买方B、D公司发函催讨,B公司和D公司均对其各自债务金额表示无异议,但称当前货物销售遇到问题造成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将还款日期进行展延。然而,在还款日期展延期间,中国信保跟踪两个买方的付款进展时发现他们均不再有任何回复。后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渠道实地调查,但无法同B公司和D公司取得联系。

中国信保收到A公司针对C买家报案后,通过海外渠道多次向C公司催讨,均未收到买方任何回复。海外渠道赴C公司所在地实地走访,同样无法同买方取得任何联系。

此外,中国信保的海外渠道反馈,相关买家并未在本国工商机关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且存在有的买家所在地址为“半部落”地区,或者没有特定明确的地点。同时,中国信保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公司均无实质的资产,无论是非诉手段还是报警或诉讼等追讨方式均无法达到回收款项的预期,加之当地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及司法机关人浮于事,即便是获得行政的强制执行令或司法机关的支持A公司的判决,也面临着面对这几家空壳公司无法实际执行财产的窘境,追讨前景颇令人堪忧。

背景信息调查

经向出口企业A公司了解,其系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结识了一乌干达的中间商,该中间商共向A公司介绍了包括案件所涉B、C、D三家公司在内的四个买家。除B、C、D三家公司外,另外一家公司因资信状况较差,中国信保未对其进行授信,因而A公司未同其进行交易。涉案交易均为A公司同上述买家的首次交易。在交易协商阶段时,上述买方几乎均未过多地在货物价格方面进行协商,且明确要求相关交易投保信用保险。

经查,中国信保接到B、C、D三个买家各自项下的报损不止一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等地均有出口企业针对上述买家的报损,总计涉案案件数量九起,涉案总金额超过110万美元。相关案件所涉交易项下的行业涉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农产品等多个行业。经过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和了解,中国信保发现全部案件所涉案情十分相似,均为相关买方在支付了小额预付款后,提取货物后拖欠货款,在出口企业或中国信保介入追讨时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直接躲避追讨。中国信保同A公司试图通过联系中间商推进案件的追讨,但中间商在A公司出险后也失去了联系。

经调取中国信保的历史案例,发现在2010年,多哥地区曾出现过一宗系列案,一伙来自尼日利亚的欺诈集团集中在多哥地区注册了多家公司,这些买家集中向中国出口企业进行采购,受害企业多达十家。这些买家一旦收货后即躲避追讨,有的买家甚至动用社会人员对律师进行人身威胁或攻击。这宗历史系列案也同样面临着当地法制不完善、公安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法院程序时间耗费长、无法执行相关资产等问题,追讨前景同样不容乐观。

案例分析启示

中国信保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认为A公司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所涉的买家存在明显的欺诈意图,这些买方连同交易的中间商很有可能内部存在勾结或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A公司虽从中国信保顺利得到了海外应收账款损失的赔偿,但本案项下买方逃逸,后续追讨前景不佳。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本案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也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一些启示:

共性分析总结:归纳集团欺诈的特征

通过分析发现,买家集团欺诈的情况多发生在非洲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主要原因是当地经济落后,相应的政治法律环境不佳,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公司成立或注册管理不到位,这些都给不良买家行骗提供了可趁之机。某些不良买家在相关地区集中成立数家公司,公示的公司地址模糊或处于“半部落”地区。

经查,买方欺诈系列案的行业主要涉及化工、食品、农产品、医药、橡胶制品等行业,案件项下交易的货物普遍属于附加值低的“大路货”,不涉及特殊规格、定制产品或知识产权等问题,相关货物在欠发达地区的需求量较大,且交易涉及的货物有较强的转卖性。这些特征都反映出买方在骗取相关货物之后较为容易处理。

此外,有的买方直接要求中国出口商将相关交易投保信用保险,这说明某些买方对于中国信保及中国相关政策较为了解,有意利用中国政府扶持出口的政策将交易风险从企业转移到国家层面,而自己则从中坐收渔利。

注重资信调查,多渠道了解交易买家的相关信息

中国出口企业在同非洲买方进行交易过程中,尤其是首次交易时,十分有必要事先了解买家的资信状况。出口企业可以从专业的信用调查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等渠道进行查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亲自上门拜访买家。非洲某些地区存在大量的买方,其企业规模较小,资产实力较弱,且资信情况较差。虽然针对特定的买方可以达成较小金额的交易对风险予以容忍,但是若出现集团化的买方,使用“群狼攻击”方式实施欺诈,往往会给出口企业带来不少的损失。中国出口企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面对集中涌现的买方交易需求时,尤其需要引起重视。

审慎见微知著,通过信息分析判断买方背后真实意图

反观整个案件的流程,不难从中发现一些买方存在欺诈意图的蛛丝马迹。比如在同A企业协商交易的时候,相关买方均没有过多地同A公司商讨货物价格;且交易期间不断催促A公司尽快出运,并屡次表达强烈的要货意图;某些买方没有注册且公司地址模糊;中间商介绍的几个买家中,存在资信状况差到无法授信的买方等。出口企业在以后的交易中应当培养对某些细节的敏感性,做到见微知著,通过信息分析判断买方背后真实意图。

密切跟踪收汇,防范买方的缓兵之计

经分析,某些买方在欺诈骗取货物过程中往往运用一些“缓兵之计”,比如某些买方在面对追讨时提出一些延期付款的承诺,但承诺期限到期后即不见踪影;或者有的买方在收到货物时还在要求出口企业安排后续的出运,但实际已经做好了逃逸准备。这些欺诈买方都是在给出口企业制造一种假象,以达到自己“金蝉脱壳”的目的。某些出口企业甚至在买方要求后都进行了后续交易的生产备货,造成了额外的生产成本损失。在此提示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同国外买方交易时保持警惕和清醒,不要被买方作出的承诺或言行所蒙蔽,同时密切跟踪买方的还款,及时进行催收和追讨,在确认相关款项收到后再安排后续备货和出运,避免造成损失扩大。

把控交易方式,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中国信保提示相关出口企业,在同非洲新买家进行交易时,建议采用一些相对安全或风险小的付款方式,比如信用证或者先收款再放单(D/P)的付款方式,或者提高预付款所占的比例。在进行出货数量安排时,也尽量采取“单批少数量、整体多批量”的方式,在每笔货款收回后,再进行后续下一笔的出运安排。在同时与同一地区多个买家进行交易时尤其防范买家集团欺诈的风险。在相关业务出现风险异动信号时,立即暂停交易,并及时通报中国信保,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讨减损,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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