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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24-10-28 04:02:05

□邢会强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三:忽略了证监会的核准程序;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违规。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向发行,需遵守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不少挂牌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踩了“红线”,继而被全国股转系统施以“自律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融资。鉴于此,本文总结一下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以为广大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引以为鉴。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忽略了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2015年8月11日,股转系统对三起定增违规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这三起违规行为的案情基本相同,都是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便披露了认购公告进行认购;主办券商疏忽大意,股权登记日结束后未核查股东名册,未发现股东已经突破了200人,还以为不用中国证监会核准。如下页表1所示:

以下对第一起违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2015年4月9日,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控股”或“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定增170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4.50元,融资金额不超过7650万元。同日,该公司发布了《股票发行认购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7日,但股票发行前,以该股权登记日为准的在册股东没有股份优先认购权。该公司错就错在没有在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查询一下在册股东,因此也就没有发现公司股东已经超过了200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一层)受理相关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华盛控股不符合豁免的条件,主办券商对此未进行核查,还以为符合豁免核准的条件,因此,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于是,2015年4月24日,华盛控股发布《关于作废2015年4月9日所发<华盛控股:股票发行认购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称:华盛控股于2015年4月9日,在全国中股转系统披露了《华盛控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需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方可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核准本次股票发行,经与主办券商协商,作废上述公告,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重新发布相关公告。公司承诺将在公告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经按照《华盛控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5年7月27日,华盛控股才发布了“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的股票于2014年4月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挂牌当日股东人数为两名。该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收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15年7月24日,该公司股东人数为638名,其中机构投资者49名。新增股东均为挂牌后股票定向发行与股票公开转让形成。

2015年9月2日,华盛控股发布了新的《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价格调低为两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2,500万股,融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的《股票发行方案》同时称:“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最终以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2015年9月17日,华盛控股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209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予以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和审核意见公开工作》规定,证监会受理的非上市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在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做出受理通知、向申请人出具反馈意见、审核部门正式接受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出具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的当周周五晚,更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部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时,在证监会网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专区同步公开申请材料、证监会反馈意见、申请人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和最终审核意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到证监会网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简称“非公部”)专区查阅相关材料和信息。

2015年12月16日,华盛控股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第153209号《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国证监会非公部网站上的《关于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提出的问题主要有四个:第一个是:“经查询,2015年4月9日,申请人因未经核准便自行披露股票发行方案,且投资者缴纳了认购资金。2015年8月,申请人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具体的违规情况,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2)主办券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督导义务;(3)后续改正情况和相应措施,认购资金是否全部退回,与已缴纳认购资金的投资者间是否存在纠纷;(4)违规事项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5)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规事项的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第四个问题是:“针对前述股票发行及资金拆借不规范等问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申请人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今后改进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他两个问题则分别是针对第三人对华盛控股申请借款提供担保方面的以及往来款和暂借款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无疑是让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曝家丑。最后,华盛控股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变化等各项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与中介机构协商,公司经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申请撤回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6年2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201号)。”这起定增就这样在几经周折花费了不少成本之后草草收场。

中瀛鑫的命运与此类似但略有不同。该公司也是事后向证监会提出了核准申请,并收到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其补充披露违规情况等。2016年2月2日,中瀛鑫发布《关于定向发行股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可知,中瀛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审查股份公司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该申请后,同意中止审查。同时,该公告称:这里所“提及的中止不等于终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或许,经过一段时间,待违规行为满12个月(或24个月)后,再次提出公开核准申请,中国证监会就不再过问和纠缠这段不光彩的历史了?

万通新材的命运似乎好一些,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之后,该公司就没了动静,既不披露违规行为——毕竟这还没有到应该披露的门槛,也不说撤回或作废《股票发行方案》,更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之二: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常见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前就使用了募集资金;二是在取得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就使用了募集资金,这又分为两种情况:过失违规与故意违规。如表2所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明确规定:“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此外,根据该指南,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资产权属过户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记函。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提交的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是否能通过股转系统的审核、是否能最终取得股份登记函,存在不确定性。一旦不能取代股份登记函,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就没有到手,也就是说,投资者还没有取得其认购的股票,这时候,如果挂牌公司提前动用了募集资金,一旦发生认购不成功需要退回投资者认购款的情形,挂牌公司拿什么来退款?总之,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是说,全国股转系统不允许在领“结婚证”(股份登记函)之前就“同居”(使用募集的资金)。

挂牌公司在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前就使用募集资金,比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在时间上更靠前,因此,更是违规的,也是违反了“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的规定。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之三:信息披露违规

2015年11月5日,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商”)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约见谈话”,理由是“在未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融资具体方案的情况下,向媒体透漏融资的具体细节,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此后,中科招商还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40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单祥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41号)。

这两个决定书显示,中科招商于2015年9月9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首次披露再融资300亿元的计划。深圳证监局检查发现:其一,该公司董事长在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科招商将使用300亿元募集资金进行并购,包括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打造50家市值在千亿级的上市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的投向未在2015年9月9日的公告中披露,中科招商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其二,2015年9月,媒体报道中科招商董事长表示,中科招商在未来五年内将拿出100亿元来支持旗下互联网创业平台——中科乐创平台的创业项目。深圳证监局检查发现,针对上述媒体报道,该公司未发布公告予以澄清。其三,2015年10月10日,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以4000万美元收购天使汇有限责任公司AngelListLLC(以下简称“天使汇”)9.9%股权的议案,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检查发现,公司董事吴碧瑄于9月底接受媒体采访,宣布中科招商将投资数亿美元与天使汇共同打造“硅谷直通车”;10月12日,有关中科招商将斥资四亿美元投资天使汇的信息已被媒体大量报道。该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早于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媒体报道的投资金额与该公司公告中的收购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未对媒报道中的误导性陈述予以澄清。

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原则。“完整”意味着挂牌公司要披露应予披露的全部信息。中科招商董事长单祥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将使用300亿元募集资金进行并购,这些募集资金的投向未在2015年9月9日的公告中披露,因此,中科招商2015年9月9日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公平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之一。公平信息披露意味着挂牌公司不得仅向部分投资者(而非全体投资者)披露信息。为体现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第29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中科招商在未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融资具体方案的情况下,向媒体透漏融资的具体细节,违反的正是这些规定和原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0条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也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求。中科招商先公布有关消息,在媒体已经广泛关注和报道的情况下,仍未发布澄清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

总之,通过这一事件可知,中科招商在当时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执行存在较大漏洞。为此,中科招商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为:公司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进行彻查;邀请主办券商对公司人员进行信息披露专项培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加强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流程,公司研究决定,在各部门、子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专员,指定专人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汇报工作,保证公司信息传递通道的畅通。同时,公司重申信息传递渠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须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凡是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或信息,均需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此外,公司将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对外传达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例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司及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和报告等。该公司再次强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发布。此后,中科招商还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和《媒体来访及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这在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还不多见。舆情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人员组成;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澄清公告。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经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2016年3月7日,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汇鑫嘉德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存在信息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构成违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是主办券商负责起草但以挂牌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性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有虚假记载。对此,主办券商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不要给挂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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