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普遍认为“31条”是对台湾同胞实行“同等待遇”,这是不准确与不全面的。“同等待遇”是其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31条”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宏观政策层面包括了鼓励性政策、开放性政策、同等待遇政策与超同等待遇政策等。
“31条”第一部分是“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包括了12项具体内容。具体政策包括四大类:一是鼓励参与性政策;二是台资企业税费优惠与贴补政策(特别是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承包等农业支援政策和优惠措施);三是新开放的同等待遇政策;四是超同等待遇政策,主要是给予土地政策的特别优惠,即给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折扣等。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大陆对台资企业开放政策是非常广泛的,已陆续出台许多政策措施,不完全限于“31条”。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央宣布了一系列经济金融证券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也均适用于台资企业,这部分的开放力度不亚于“31条”的开放水平。
“31条”第二部分是“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文本总计有19项。这部分内容广泛,涉及面广,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开放专业资格考试与就业规定、扩大开放台湾同胞参与大陆专案基金与专才计划申请、鼓励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加入专业性社团组织或行业协会、有权参与大陆社会文化荣誉奖评比及台湾民间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专项基金。这一政策开放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有些是具有开创性的,主要体现了大陆对台湾同胞诉求与权益的关注、关心。
需要强调的是,第二部分标题是“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就已表明,这一政策的关键词是“逐步”提供,而不是一步到位,而且是有限定的,是对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逐步提供同等的待遇,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所有或各类台湾同胞实行同等待遇,在岛内生活未到大陆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就无法享受同等待遇。在两岸政治对抗及两岸治理范围尚未协调之下,只有在大陆入籍的台湾同胞,才可与大陆同胞享受完全相同的“同等待遇”或居民待遇,只有“常住”,即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这部分台湾同胞才可享受“31条”规定的相关待遇与权利。同时,“31条”中列出的19项内容,相关开放或同等待遇措施是有明确界定范围的,如参与社团组织主要是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而不是所有的社团组织。特别是具体规定中大量使用了大量“鼓励”“支持”等概念,就是说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中央对台湾同胞的关心、关怀与关切,展现善意,但这些政策措施是开放性的,是鼓励性的,是支持性的,不是强制性的。不过,不少地方政府在“31条”框架下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已不完全体现同等待遇,有很多是“超同等待遇”,这是需要的。
可以说,中央“31条”政策措施的出发点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旨在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其内容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两岸一家亲”对台工作重要理念,充分展现了祖国大陆对台湾同胞的亲情与善意。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需要认真、准确领会“31条”政策措施的精神与内涵,积极落实与逐步推进,将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新的高度。
王建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客座教授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闽南师范大学两岸一家亲研究院名誉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