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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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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书籍名:《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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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待客,比如出差,花的那些公款,都能说个清楚吗?”

            我难以回答。因为现在确有一些人,身上的职务一大堆,头上的荣誉一大串,平常讲出话来很“进步”,给人的印象也很“正派”。但突然有一天,有关部门一调查,立刻就露馅,立刻就翻船。昨天还是“好公仆”,今天就变成“大贪官”。

            这些人之所以经不住调查,主要原因是头脑中的计算程序出现了失误。一是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他们常常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所有当官的和有权的人,都在想方设法捞好处,而被调查和最终暴露的只是极少数。二是过于相信自己的朋友,以为他们都曾得到过自己的照顾,即便有个风吹草动,也会为自己遮挡掩护。三是过于相信自己的聪明。虽然花了些公款,但那都是因为“公事”;虽然把工程包给了熟人,但都走了公开的“程序”;虽然索取了一些好处,但那都是天知、地知。这样一想,就觉得“高枕无忧”,“万无一失”。

            赵家富为什么能够经得住调查?是因为他经常“很害怕”。害怕“完成一个工程,倒下一批干部。”这个“害怕”,使他在交通局长这个“河边”,如履薄冰,似临深渊。每走一步,都格外小心。今天,赵家富虽然去了,但他的“害怕”和对他的“调查”,无疑给我们每个领导干部,都上了非常生动的一课。

        申论热点:“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不是纵容腐败

            因为“死刑对腐败犯罪威慑力有限”,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萧中华等多名法律专家提出,可考虑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8月12日,《信息时报》就此发表文章,认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分子”。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死刑是一种报复刑,它激起人的复仇欲望与“以暴易暴”心理,因而尽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在使用,但毕竟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过度性治理手段,是种“暂时性”的刑罚方式。随着社会文明度的提升,以及各项制度的完善,死刑的完全废除是必然趋势。国际法学界及其他领域已就这一点达成共识。使用死刑并不必然带来犯罪活动的减少,也是望眼世界都能看到的事实。欧洲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并未带来更为严重的犯罪现象,相反,一些死刑适用较多的国家严重犯罪率却居高不下,这就是明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办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这就是说,在对犯罪行为的防止上,制度的完善远比严酷刑罚更为有效。死刑与腐败犯罪发生间的关系同样是如此。当前腐败形式严峻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没有完善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是最主要的因素。即使对经济犯罪处以再多的死刑,如果制度上的漏洞不能弥补;发现腐败的概率低,一样难以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前一段时期,被处以死刑的腐败官员并不在少数,但这并没有妨碍一些人在腐败的路上“前仆后继”。

            专家提出“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是不无道理的,也是主张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的最有力理论。人的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远非经济价值所能比拟,这决定了这一理论的无懈可击。因为“尊重人的生命是硬道理”。因而在当前尚难全面废止死刑的情形下,先尝试废止经济犯罪死刑,是一种尊重生命权的正向呼声。

            “其实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我们制度上能实施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这样的说法隐藏着“打击犯罪就是目的”的观念。其实,打击犯罪与维护生命尊严及保障人权并不矛盾。法律不单单是用来打击犯罪的,还要甚至更要对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进行保护。只有打击而无维护及保障的法律是畸形的、跛脚的。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边。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这种说法体现出典型的“法律工具论”。实际上,法律固然有其作为工具的一面,但法律更应成为一种信仰。“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法律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这样一些法律理念更应被人们崇仰。这样一些法律的“超验”价值应当高于它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实用性价值。

            英国哲学家斯宾塞指出,对严酷刑罚的推崇与人的权利空间的狭窄有着天然的对应关系。在当今有些公民权利遭受践踏的国家还依然残存着剁手割鼻等肉刑就是明证。这些惨无人道的肉刑其实是维护极权统治的延伸物。而反过来,被塑造出来的社会对酷刑的普遍性推崇又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中的人权意识,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空间的进一步被挤压。犯人的人权是社会文明的标杆。犯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也不可能会有整体公民权利得到尊重的可能,因为对包括犯人人权在内的权利意识的淡薄正是人的权利所以“能”被践踏的基础。因而对包括犯人人权在内的权利及其呼声的蔑视将会带来严重的“潜移默化”的不良后果,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包括那些对酷刑的推崇者。

            对有良知的专家有关“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呼声的蔑视表面上看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痛恨,以及对于“纯洁社会”到来的呼唤,但实质上却是人权意识淡薄的体现。而一个推崇酷刑、人权意识淡薄的社会,即便表面上有如白布一样“洁白”,但也绝对掩饰不了其下残阳如血般的底色。

        申论热点:公务员不该有“肥差”“瘦差”之分

            据《南方周末》报道,北京市近日启动的“阳光工资”改革,把公务员的所有收入公开化、透明化——公务员收入的行业差、地区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贴、补贴、奖金等众多“隐性”收入,都成为这场改革指向的对象。这一举措,撼动了长久以来的部门、级别和地区间公务员收入落差和工资外收入的隐性地带。

            其实,早在2001年底,浙江省就通过采取“削峰填谷”的财政手段——把收入高的单位高出的那部分奖金调节给收入水平低的单位。将最高和最低部门公务员个人的收入差距,由原来相差10倍左右,调节至差距仅1倍左右(详见2月11日《人民日报》第13版)

            同是公务员,同样的级别,干着差不多的工作,甚至同在一个机关,“肥差”与“瘦差”的差别十分悬殊,这几乎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天长日久,在“肥差”部门干的人,也就认为自己该拿这么多。事实上,与“瘦差”相比,“肥差”肥出的那一大部分,大多都是摆不到桌面上的“灰色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挡住灰色之“灰”,基本也就不存在什么部门之间的肥瘦之分了。

            部门之间的职责不同,可利用的资源就有大小多少之分。就机关来说,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权。由于执法行为在理论层面上的“应该如何”与操作层面上的“此时此地就该如何”之间,有着很大的弹性空间,捞“外快”自然非常容易;二是有潜在或间接的资源可以变现。有些部门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对下属企业、本行业企业具有某种评价权,他们的评价往往决定着企业或大或小的命运,致使企业不得不隔三岔五地向他们“进贡”;三是在机关内部,那些足可左右机关运转的轴心部门,往往掌握着机关的信息垄断权,机关里有点什么好事,他们最先知道,在争取时自然具有捷足先登的便利。但这样的部门也“肥”得有限,不像那些“眼睛向外”的实权部门令人眼红。

            从根源上追溯,机关里之所以能有数量不菲的灰色收入,主要还在于上层领导的工作作风问题。哪个部门肥,哪个部门瘦,领导心里能不清楚?对于执法权、评价考核权等等,多数机关还不是只满足于日常的、表面的、现象的评价?说来说去,根源还在于作风上的惰性,对于心知肚明的积弊改革,缺乏来自外部的动力与压力,致使“肥差”、“瘦差”等不合理现象长期存在。

            工资额度被“削峰填谷”,公务员的收入因此而有增有减,工资单上的“名目”少了,变得更加“阳光”,通过“权力变现”而增加隐性收入的空间,也必然会小了许多。因此,我认为北京市此举已不仅仅是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社会问题。

        申论热点:模特大赛缘何傍上色情

            在8月13日举行的南方新丝路模特大赛准决赛上,35位身穿橙黄色比基尼的选手一上台就摸胸摸大腿,动作极其撩人。比这更甚的则是,不少选手在激流下频频“走光”,一会儿这边内衣的带子掉了,一会儿那边的裤子又经不住水流的重压,一路往下滑,不少选手在众目睽睽之下,又拉裤子又弄内衣。而作为大赛评委之一的赵先生一再表示此次参赛选手普遍素质较高。(见今日本报06版报道)

            搔首弄姿的表演,竟然也是素质较高,笔者实在无法体会评委先生所讲的参赛选手素质普遍较高的标准是什么,难不成是指选手们“色情”表演的素质较高?面对高雅的模特大赛,笔者实在不敢妄言,更怕背负上意淫的恶名。性感没有错,但是,出来撩人就是不对。而作为一场在国内都享有较高声望的模特比赛,竟然也搞起了这般近似于下流的色情表演,实在让人揪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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